据证监会消息,3月30日,证监会就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拟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附件1: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pdf
附件2: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pdf
来源: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