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示第三部分关于职务侵占事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被告人吴小晖表示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辩护人提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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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公诉人称吴小晖将1601亿余元超募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产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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