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继续举证,证明被告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652.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增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公诉人还出具证据,证明吴小晖的集资诈骗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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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公诉人称吴小晖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 非法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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