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3月26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于2018年2月2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西萨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公司、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和惠州忠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苯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申请企业苯酚的产量在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9月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苯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国内市场苯酚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以中国海关统计的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大幅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减少,销售价格、税前利润总体呈大幅下降趋势,投资收益率下降,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