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六种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从制度上健全了A股的优胜劣汰机制,引起市场和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
11日,上交所就媒体和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做出解答时称,后续也拟考虑将短期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可以预见,一场覆盖整个资本市场的“祛腐排毒”行动将加速展开,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劣行径将从制度上受到严惩,市场风气和生态有望进一步净化。
短期内多次被交易所顶格处罚情形或纳入退市范围
周松林
3月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对外征求意见,引起市场和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11日,上交所就媒体和投资者关注的几个问题做出了解答。
问:如何理解“坚决清出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这句话?一旦发现财务指标造假之后,退市流程怎么走?
答:这句主要是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其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举例来说,上市公司如通过财务造假,掩盖其连续4年亏损、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等的事实,规避退市,一旦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在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认定,上交所将根据行政处罚书认定的事实,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依序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另外,如果前述财务造假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也会触及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实施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的主要程序,具体规定还可以参看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问:对已经存在财务造假并被处罚的公司,例如*ST智慧,会应用这套规则吗?
答:实施办法起草说明中,明确了规则适用的新老划断安排。实施办法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实施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在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收到重大违法退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将依据新规核实是否触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并视情况启动程序。
问:有些公司并没有造假,而是通过变卖资产的方式实现小幅盈利以避免退市。对于这类公司怎么处理?
答: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和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做大做强主营业务,积极回报投资者,真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上市公司通过出售资产实现盈利的情况,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对于通过突击交易实现盈利的壳公司、僵尸企业,今后将继续优化财务类退市指标,加大退市力度。本所将重点关注,继续强化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年末通过变卖资产等手段突击调节利润的情况,本所已经强化了问询的力度,刨根问底、多次问询,重点关注交易合理性、交易价格、关联关系等情况。
问:《实施办法》最快什么时候能够实施?
答:本所于3月9日发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时间为一个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将在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在证监会修改后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正式生效后,尽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预期,严格执行。
问:《实施办法》列举了6种需要强制退市的情况。而证监会在3月2日发布的《若干意见》中,则有17种强制退市的情况。请问这两个范围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遇到包含在后者之中,但不是交易所《实施办法》中的情况,会如何处理?
答:证监会3月2日《若干意见》列举了17种强制退市情形,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是其中之一。而《实施办法》则是细化明确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6种具体类型。
上交所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对《若干意见》列举的全部强制退市情形及相应的处置程序均进行了规定,共包含21种情形,每种情形下的处置程序也非常明确,具体内容请查阅上市规则。
问:交易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会与强制退市形成联系?
答: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分,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会直接触及这项规定。后续也拟考虑将短期内多次受到交易所顶格处罚的情形,纳入退市范围。
问:退市制度改革是否是注册制改革的配套部分?
答:这次证监会、交易所再次启动退市制度改革,就是要夯实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出口,着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这些制度安排,与证监会近年来在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方面的改革一脉相承,其主旨就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问:如何在严格退市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答: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监会、交易所的职责所在。本次发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从严加大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力度。这与首发上市、并购重组等基础制度一样,其主旨都是持续改良市场生态秩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被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造成损失的,可以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此,也提醒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尽量避开那些频繁炒作的“壳公司”、“僵尸企业”,避免“踩雷”,投资真正专心主业的优质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