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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服中心:应重视中小投资者现金分红诉求

    上海证券报 2018-02-09 11:25

    投服中心认为,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未达到分红条件或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反对那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也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机制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部分,上市公司应该重视中小投资者现金分红的诉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召开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专项说明会”上,投服中心高度关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行为,呼吁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现金分红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现金分红制度。

    投服中心前期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发送股东建议函等方式,以股东身份质询上市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的合规性,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或提高现金分红比例。经过专项梳理及研究,投服中心发现上市公司在现金分红方面主要存在七类问题:一是公司章程不合规,即上市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决策程序、调整机制、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利润分配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二是上市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不进行现金分红或通过高送转等其他利润分配方式来代替现金分红;三是现金分红比例较低;四是决策程序不合规,即上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包括未通过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未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就随意决策等;五是信息披露不合规,即上市公司未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披露,以及未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等;六是现金分红标准制定不合规;七是未实行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对此,投服中心建议上市公司尽快就前述七类现金分红问题进行自查,及时整改。投服中心认为,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未达到分红条件或存在正当理由时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反对那些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也无任何正当理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机制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部分,上市公司应该重视中小投资者现金分红的诉求。

    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即将集中召开。投服中心表示,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对于长期、恶意不分红的上市公司,将通过多种行权方式,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金分红,规范高送转行为。同时,投服中心将积极引导中小股东,提高中小股东在现金分红决策方面的话语权,加大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力度,形成有效的现金分红外部市场约束机制,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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