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托管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发行的5.6亿元公司债券(简称“16丹东港”)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东海证券及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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