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近日印发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规定,对严禁规划为商品住宅用地、但已规划为商品住宅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同时,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应按照批准文件明确的用途供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按照新用途供应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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