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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侨兴债”风波未平:违规承保、未按规提取准备金 浙商财险赔了十亿巨款又遭罚200余万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1-13 00:56

    “承保业务超过公司承保限额”、“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在“侨兴债”事件中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不但赔付了全部投资人的投资款本息11.46亿元,还遭受到了保监会的郑重处罚,合计处以罚款202万元。

    每经编辑 涂颖浩    

    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编辑 姚祥云

    广发银行被罚7.22亿元,创银行业史上最大罚单后,在“侨兴债”事件中提供保证保险的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也免不了“兜底”。

    1月11日,保监会对浙商财险和9名高管下发处罚决定书,合计处以罚款202万元。此外,时任总经理金武被撤职,浙商财险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1年。

    值得关注的是,保监会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中还称,“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一位大型险企财务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对公司的盈利、偿付能力数据等均有影响。这意味着浙商财险2016年年报、及相关月度财务报告不真实。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了解到,保监会办公厅日前印发一份《浙商财险侨兴私募债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事件分析及启示》的内部资料(以下简称《启示》),称侨兴私募债风险事件对浙商财险偿付能力、现金流、公司经营均造成重大影响,保险行业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并以案为鉴。截至2017年1月底,浙商财险已赔付完毕侨兴私募债保证保险11.46亿元。

    浙商财险为11.46亿巨额违约买单

    2016年底,浙商财险承保的侨兴私募债保证保险业务爆发风险事件,赔付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横跨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得的一份名为《启示》的内部资料,详细披露了保险业的参与方浙商财险承保侨兴私募债的全过程。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侨兴电信、侨兴电讯(以下统称侨兴公司)分别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股交)备案发行了各5亿元的私募债券,债券期限为2年,利率为年化7.3%,本息合计11.46亿元。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均为粤股交。侨兴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吴瑞林为侨兴私募债提供了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浙商财险为上述两笔私募债提供了履约保证保险,合计保险金额为私募债本息11.46亿元。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向浙商财险出具《合作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

    经过浙商财险增信的私募债通过招财宝平台各分7期向公众发行。同时,招财宝平台又为该债券持有人提供“变现”服务, 即债券到期前,如果债券持有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招财宝另行发布一个质押“变现”的借款信息,向招财宝平台上的投资者进行变现融资。在债券“变现”融资环节,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服务。

    2016 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1日,侨兴私募债券面临违约风险,浙商财险启动保证保险理赔。截至2017年1月底, 浙商财险侨兴私募债保证保险赔付完毕,全部投资人已全额拿到投资款本息。

    “亏损王”实际亏损不止6.49亿元

    相对于其他陷入其中的金融机构,为该私募债承保的浙商财险影响尤为深远。从财务数据看,浙商财险在该事件爆发后多项经营指标巨幅波动。由于“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等会计科目数额大增,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亿元。盈利数据则显示,浙商财险2016年由盈转亏,以6.49亿元的亏损问鼎当年财险业亏损榜。

    不过,从保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来看,浙商财险2016年年报及2017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都因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尽真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保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书称,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会计科目“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作为保险人为保险事故已发生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负债项下。一位注册会计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未决赔款准备金也作为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一部分,从而影响公司的营业支出。据了解,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一位大型险企财务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对公司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根据该人士说法,2016年浙商财险财报显示亏6.5亿元,实际亏损可能超过十亿元。该人士还称,少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偿付能力数据也有影响。

    保监会还称,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对于浙商财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保监会对浙商财险和相关高管合计罚款58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浙商财险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公司2017年一季度末盈利556万元,二季度末亏损3.07亿元。

    时任总经理金武被撤职

    对于浙商财险在此事件中“兜底”,监管方认为,保险业应从浙商财险的经营问题中反思。《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方指出,浙商财险对保证保险这一新兴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在侨兴债保证保险业务事件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2014年底浙商财险资本金加公积金为14.91亿元,而侨兴私募债项目累计本金达10亿元,对于超过公司承保限额的业务,浙商财险未按《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办理再保险;二是未按规定使用条款。浙商财险在只有一年期保证保险产品情况下,为承保两年期的侨兴私募债保证保险业务,通过拆分保单,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险法》 及保险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是内控管理机制不规范。

    针对此,保监会在11日下发处罚决定书中,对浙商财险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对于浙商财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103条,保监会对浙商财险处以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对于是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136条,浙商财险被罚款50万元,并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上述处罚措施中,对浙商财险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

    保监会指出,时任总经理金武,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领导小组组长,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雪忠、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昀,作为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金武被撤销了任职资格。

    惨痛教训为行业敲响警钟

    浙商财险的惨痛教训给全行业敲响警钟。

    首先是合规经营。《启示》指出,保险公司往往在承保时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和相关利益而忽视合规经营。浙商财险为规避监管,在承保时采取拆分保单形式,但实际上累积的单一危险单位风险总额早已超过《保险法》规定的最大承保限额。这就导致在侨兴私募债风险事件爆发时,浙商财险因面临现金流不足的压力而难以迅速履行赔付义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事件之后,保监会于2017年7月20日印发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公司承保相关业务的自留责任余额作出明确要求,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关于“真假保函”,浙商财险和广发银行一度展开论战。不过,监管方并不认为,浙商财险这次是被“萝卜章”给“坑”了。

    《启示》指出,浙商财险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在侨兴私募债风险事件中,过于依赖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的保函,弱化对侨兴公司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尽职调查,也未全面掌握广发银行保函出具制度、流程。这就导致对“侨兴公司资金用途、财务状态均与发债目的、还款能力不符”等真实情况不知不察。

    此外,监管方建议,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保险大数法则以及风险分散原则,逐步将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方向从大额集中调整为小额分散性业务。

    2014年起,保险进入P2P网贷行业。2015年,出于对增信的需求,引入保险保障的网贷平台数量出现大幅度增加。根据相关统计,2016年~2017年期间,约30家保险公司介入到P2P网贷行业的具体保险业务中,险种达十余类,以保证保险最受平台欢迎。

    对此,监管方认为,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实体经济违约率居高不下、再保险接受难度较大的前提下,面对资本市场、大额信贷业务、民间融资等多方强烈的融资增信需求,应当认清自身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切勿追求短期利益和保费规模,防止信用风险跨行业传递,使保险业成为金融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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