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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最新评价办法出炉:以差异化制度鼓励券商增加业务规模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1-07 23:26

    2016年起,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开始进行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近日,针对原办法的不完善和待改进之处,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在总结评价制度前期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发展新情况,满足监管需要,充分发挥评价制度的正面引导作用,制定了这一新的评价方法,并明确了评价结果运用安排。

    每经编辑 冷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每经记者 冷辉 每经实习编辑 陈适

    近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提到,全国股转公司自2016年起进行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原评价办法表现出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在总结评价制度前期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为适应市场发展新情况,满足监管需要,充分发挥评价制度的正面引导作用,此次制定了评价办法,并明确了评价结果运用安排。《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评价办法聚焦于鼓励券商增加业务规模、加大新三板卖方研究业务等方面,并对评价结果的运用,明确了三大差异化制度安排。

    多项调整修改突出正面导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和此前相比,评价办法主要对于计值方法作了改进完善,在保持评价体系连贯性的基础上突出了正面导向:一是引进难度系数调降业务量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的业务点值,引导主办券商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业务规模;二是为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更加精准化体现主办券商执业水平;三是调整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基准点值权重,使评价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与监管需要;四是调整了部分加点项,突出评价体系的正面引导作用;五是修改了个别条款,与上位法规更好衔接。

    具体来看,调整和修改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综合点值计值方法方面,为更好发挥评价机制的引导作用,在综合点值计值方法中引进难度系数,充分考虑不同业务量的主办券商执业难度的差异,对于业务量排名后10%、后10%~20%的主办券商业务点值分别给予0.8、0.9的折扣;二是负面行为清单的计值方法方面,为加强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将负面行为不良影响程度与惩戒力度相匹配,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对于每条负面行为分为三档,情节由轻到重,依次对应0.5、1、1.5的调整系数;三是业务基准点值权重方面,为使业务权重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突出当前形势下的监管重心,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将推荐挂牌与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的基准点值权重分别由30%、30%调整为20%、40%,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权重维持不变。

    此外,评价办法还新增了三项加点项。

    一是为加大对于新三板卖方研究业务的激励,新增研究业务加点项:“主办券商卖方研究报告数量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卖方研究报告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表的面向公司内部以外受众的新三板研究报告,具体以主办券商报送的月度业务数据认定为准。

    二是为加大对承接持续督导券商的激励,新增承接持续督导加点项:“主办券商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位于行业前5%(含)、前5%~10%(含)、前10%~20%(含)的,分别加2点、1点、0.5点”。其中,净承接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新承接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减去其解除持续督导的企业家数,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为统计节点。

    三是为进一步体现对于持续合规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主办券商的激励,新增持续合规加点项:“主办券商最近12个月每月均未出现评价办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扣点情形的,在年评时加1点”。为保证公平,在评价期内首次备案的主办券商不适用该款。

    明确三大差异化制度安排

    由于业务量大的主办券商存在一些“多做多错多扣分”的顾虑,此次对于业务量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业务点值给予了折扣。申万宏源新三板资深高级分析师刘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业务量大的券商以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吃亏,甚至会缩减督导公司数量,不太利于整个市场的规模和服务质量。

    针对负面行为的精细化管理,刘靖认为这是正常的,在股转系统的监管中也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和措施等级,对于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别对待是一贯的。新三板卖方研究业务成为了加点项,刘靖表示这体现出对于卖方研究服务的鼓励,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卖方研究在新三板目前还是比较稀缺的。另外评价办法只是提到考核研究报告数量,并且以主办券商报送为准,这还是需要细化。比如公司研究和行业研究、日报周报月报等类型,对于投资者来说参考价值明显不同,可能会导致一些券商出现天天出日报等用来“充数”的情况。

    对于挂牌后督导类业务基准点值权重的增加、新增承接持续督导加点项等方面,刘靖表示,这和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阶段有关。现在新三板进入了存量时代,挂牌公司新增数量比较少,已经不是市场扩容的时代,再过多考核增量意义不大。增加挂牌数量已不是股转的主要考虑,而在于提升这个市场资产端(挂牌公司)的质量,去年底的新三板市场新规也对信息披露做出了更多的要求。对于主办券商来说,也是督导业务重于挂牌业务,督导业务方面主办券商的责任也比较重大。比如信披要求方面,创新层公司还需要披露季报等,对于各种重大事项也需要判断如何披露,券商督导投入的人力和成本也会增加,未来关于创新层和基础层的点值可能还会进一步划分。从大的方向来说,必须要主要考核督导业务方面,鼓励券商多接持续督导业务。

    此外,对于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全国股转公司明确了以下差异化制度安排:一是以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三板的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以及市场建设活动。二是将季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强制培训挂钩。三是使月度评价结果与主办券商日常报告等自律管理要求产生联动。

    刘靖认为,评价办法更适合目前的新三板市场状况,更具有合理性,但在一些细节等方面可能还需要再考量和改进。在新三板把券商激励起来,引导券商提供挂牌、督导、发行、做市、研究一体的综合服务,这是大方向,对于券商来说可能会“强者恒强”,出现比较大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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