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雯委员认为,除了报告中讲的要指导和支持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外,可能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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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这是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以来,出炉的首份备案审查“成绩单”。
出席会议的多位常委会委员表达了对报告的肯定,并提出了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指导、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等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委员建议备案审查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春鹰委员表示,审查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会产生硬约束的效果。
地方人大立法质量待提高
地方人大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引起委员们的关注。
王明雯委员指出,地方立法需求在增大,但与此同时,现在很多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不足、立法队伍很薄弱、立法质量也亟待提高,存在重复立法,甚至违反上位法的现象,有些地区还是比较突出。这就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王明雯认为,除了报告中讲的要指导和支持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外,可能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也表示,现在基层人大,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人才缺乏,法律方面的人才更缺乏,出台一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很困难,所以要加强对基层人大人才培训,要讲法律知识、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贺一诚委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制度方面的工作量很大,因此,建议加强有关备案审查室工作人员的编制。从2004年开始建立法规备案审查室,建立了相关制度之后,有关的工作量越来越多,现在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也加多了,一定要解决增加人员的问题。
建议完善审查标准体系建设
报告中指出的“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的问题,也引起委员们的关注。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审查标准体系建设。
车光铁表示,目前,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依照合法性和合理性两项标准。相对来讲,合法性审查有上位法和人大决议决定为依据,标准比较直观,而合理性审查主要针对的是规范性的适当性、可行性和协调性问题,其标准比较抽象、笼统,且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对调查和论证等工作的要求较高。
“建议应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事前介入、专家协审、跟踪评估、动态审查等机制建设,细化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程度等配套制度建设,全面增强备案审查工作严密性。”车光铁说。
此外,车光铁还指出,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备案审查效率的重要手段,建议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
车光铁表示,目前,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于去年年底开通运行,明年年底前将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对于此项工作,建议在稳步推动全国信息平台基础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功能开发、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数据应用等工作,特别是加强审查专家库建设,能否考虑各地基层实际,适当整合各地专家资源,探索推行网络专家协审工作,切实推动各地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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