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深圳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龙公司”)被曝光骗取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上亿元。12月10日,本网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该批案件的8名犯罪嫌疑人日前均已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瞒天过海,骗取上亿补贴
据了解,2015年11月20日,五洲龙公司与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签订104辆纯电动大巴买卖合同。同年12月10日,又与一家汽车运营有限公司签订50辆纯电动物流车买卖合同。
根据有关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上牌并交付使用的新能源车,可以凭车辆买卖合同及登记资料,申报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
五洲龙公司的这154辆车属于新能源车,相关补贴款合计可达人民币上亿元。但是,由于产能不足,五洲龙公司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车辆生产下线并交付使用。
为骗取高额财政补贴款,2015年12月初,五洲龙公司高管申某召集刘某、李某、贾某等人开会,商议决定将已经对外销售、但实际并无现车的这154辆新能源车,委托给贾某引荐的社会中介人员万某某,由其想办法在车管所提前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和车牌,进而用于申报补贴。
汽车上牌有两个关键环节: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管所验车。在短短两三天里,万某某就伪造数百份盖有某公司印章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辗转委托一家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远帮忙代办车辆上牌事宜,竟然很快就顺利“通关”。在拿到相关证件后,五洲龙公司立即向国家和深圳地方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并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
随后,贾某、万某某在向五洲龙公司报销相关费用时,商定虚报费用获利。2015年12月29日,五洲龙公司向万某某支付报酬41.62万元,万某某则付给贾某现金20万元。
2016年初,国家财政部在审核清算过程中,发现五洲龙公司存在骗取补贴违法犯罪行为,遂决定暂缓发放补贴款,责成深圳市政府开展调查。
2016年3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机动车登记”为由,撤销涉案的154辆新能源汽车初次注册登记许可。同年9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以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对贾某、万某某、张某远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申某、刘某、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10月,该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移送线索,深挖渎职犯罪
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介绍,在审查逮捕该案时,办案检察官仔细阅读卷宗后,顿生疑窦:还是“空中楼阁”的154辆汽车,究竟是怎么通过现场验车的?
正常情况下,民警要对现车进行一一查验,确认车辆的唯一性和完整性,查验每辆车的外观、颜色、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20个项目,确认每项指标全部符合规定后再签字,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签字。
“案情显得有些扑朔迷离,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车管所民警在审验车辆时,具有渎职犯罪的重大嫌疑。”上述负责人说。
由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办案期限只有短短七天,难以查清全案,深圳市检察院决定,在暂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及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万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贾某,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该案涉嫌诈骗犯罪证据的同时,侦查监督部还立即启动线索移送机制,将这条职务犯罪线索移送至本院反渎部门。反渎部门迅速反应,安排办案人员阅卷,并与侦监检察官一起提审在押嫌疑人,掌握相关证据。
经过反渎部门顺藤摸瓜,缜密侦查,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为了顺利通过“验车关”,中介人员万某某先找到前述二手车公司副董事长张某展,委托其找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现场查验车辆的民警疏通关系,代办上牌手续。
张某展与万某某约定事成之后支付费用36.5万元。之后,张某展指使其弟弟张某远到车管所找到机动车管理科民警张某栋,请其在验车过程中给予关照。
于是,明知涉案的154辆新能源车根本不存在,民警张某栋和张氏兄弟及万某某共谋后,3次前往五洲龙公司位于深圳坪山的停车场和位于重庆的生产基地开展“现场验车”工作。
在现车数量远远不足、验车资料无法和车辆对应的情况下,民警张某栋违反《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对子虚乌有的154辆车作出查验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盖章。2015年12月29日,五洲龙公司顺利取得车管所核发的154辆新能源车的行驶证、登记证和车牌。
2017年5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决定逮捕民警张某栋,并将张氏兄弟作为共犯逮捕。
侦查监督检察官谭晓贤说:“由于新能源补贴政策规定的标准较高,且将逐年降低直至取消,五洲龙公司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而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把关中徇私舞弊,成为犯罪分子的同伙,这才是这一犯罪行为险些得逞的根本原因。”
在捕后侦查中,检察机关还发现,民警张某栋在办理五洲龙公司新能源车辆上牌手续的过程中,多次接受张氏兄弟的请吃及烟酒等礼品。此外,还按每台车10元至20元的价格按月收取好处费,共计收受张氏兄弟所送的贿赂款24万元。而且,其还利用机动车管理科、审验科的职务便利,在新车上牌中收受多家公司的贿赂。
持续监督,不容重罪轻罚
犯罪嫌疑人贾某、万某某,张某栋及张氏兄弟先后被移送审查起诉,而申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因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并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一直处在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伪造印章,仅是其骗取补贴的手段,其目的是骗取国家巨额补贴。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申某等3人具有参与诈骗(未遂)重大嫌疑。”上述负责人说,侦查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
经过办案人员多次讨论,深圳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指出该案嫌疑人申某、刘某、李某涉嫌诈骗(未遂),要求依法追究该3人法律责任。
侦查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于2017年9月7日将申某、刘某、李某以涉嫌诈骗罪(未遂)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万某某、贾某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增加诈骗(未遂)罪名。
侦查监督应当是对侦查活动全程的监督。由于案多人少、精力有限等原因,传统上即使侦查监督部门在批准逮捕时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对批捕后的侦监活动仍缺乏有效监督,往往只能由公诉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动开展。
“从开始批捕2人,到对8人审查起诉,五洲龙案件的办理,是侦查监督部门结合个案拓展监督范围、提升监督效果的典型案例,为侦监部门强化批捕后的后续监督作出有益的探索。”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