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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刚兑”的另一面:逐渐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20 00:25

    新规出炉,除了具体制度的制定,新规则的产生,它还为大资管时代带来了些什么?毋庸置疑,是投资文化在潜移默化中的向好转变……

    每经编辑 张喜威    

    每经记者 张喜威 每经编辑 姚祥云

    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成熟,金融产品渐趋多元的今天,健康的投资文化犹如绿色植被,吐露新氧,净化行业环境。

    截至2016年末,各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超百万亿元。在这背后,对应的是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在此背景下,投资者教育必将成为投资文化形成的广阔土壤。

    近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投资文化的制度保障已经起航!

    调查:3/4投教工作者热情不足

    自1991年中国出现第一只公募基金产品,2004年推出首只银行理财产品以来,资产管理业务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

    自2012年下半年,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各类机构之间的跨行业资产管理合作日益密切,中国步入“大资管时代”。央行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剔除交叉持有的因素后,各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超百万亿元。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涉及信托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但也有部分业务的法律关系不清晰,实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隐性刚性兑付。监管机构一直强调,金融机构应让资产管理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投资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均应由投资者享有和承担,委托人只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在此背景下,投资者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然而,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今年初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即便是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也并不太理想。

    调查显示,投资者对投资者教育工作“满意”的比例为49.95%,“不满意”的占6.42%,“很不满意”的占1.12%,有335人曾因“未达到投资目标”与金融机构发生过纠纷。调查还显示,约3/4的投教工作者的热情很一般或不足,仅有24.9%的投教工作者认为“热情较高”。而参与投教工作积极性方面,42.68%的投教工作者认为积极性主要来源于合规或监管的强制性要求,另有18.67%的投教工作者认为开展投教活动是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只有38.66%的工作者将投教工作视为公司发展的内在需要。

    “资本市场瞬息万变,但投资者教育这一块却仍存在较大的缺失,这是国内投资者所面临的现状。由此也折射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宋清辉表示,当前,金融机构除了在官网开设“投资者教育”栏目,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等资料以外,一般还会通过出版物、讲座、广播电视及座谈会等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以资本市场为例,小散们被戏谑地称为“韭菜”,其折射出来的正是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工作的不足。

    专家:投教工作面临巨大机遇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5月,证监会正式命名和授牌了首批13家国家级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目前,首批省级投教基地评审工作也已完成,全国共命名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83个。证监会今年还启动了第二批国家级投教基地申报命名工作,即将予以授牌。

    此外,据《上海证券报》此前报道,证监会投保局负责人透露,近年来,证监会正在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体系试点。上海、广东、四川、青岛、宁夏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开展试点工作,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类学校的课程设置中。同时,还启动了“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活动,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期货法律法规。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明确,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征求意见稿》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宋清辉认为,在监管层从制度形式上要求打破刚兑的背景下,我国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应通过强化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组建网络庞大而完善的相关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夯实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基础。然后,通过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使投资者尽快接受“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

    此外,有分析指出,还应该在构建投资者风险教育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着力构建能够真正帮助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分析+风险提示+合法权益保护”的风险管理体系,从广度和深度上提高投资者教育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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