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使用社交软件时用表情包传情达意,随时开启“一言不合就斗图”的模式,一些网友甚至发挥自己的创作天赋,在网上制作、上传了花样繁多的表情包。
受访专家提醒,真人表情包不能随心所欲地乱用,否则会面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触犯法律规定的风险。“如果截取表情包图像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或其三代以内近亲属同意,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果表情图形存在对权利人的不适当“艺术”处理,体现为一种“丑化、歪曲”的效果,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近日,一组以截取影片《二十二》中“慰安妇”老人头像为基础制作的动图表情,引发了众多网友的不满。8月21日下午,QQ空间在其官方微博发表致歉声明,称QQ空间已将所有配图下线,并将全面自查,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而在此之前,葛优因“葛优躺”表情包,一纸诉状将表情包发布者艺龙旅行网告上了法庭。
受访专家提醒,真人表情包不能随心所欲地乱用,否则会面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触犯法律规定的风险。
《中国青年网民网络行为报告(2016—2017)》显示,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是青年网民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使用次数最多的表情,总计高达75亿多次。
在网友看来,表情的使用早已经不限定在官方提供的范围之内了。傅园慧的“我已经使了洪荒之力了”,尔康的招牌动作“伸手咆哮”,黄子韬的“我选择狗带”以及漫画与姚明等名人照片“移花接木”合成的表情包……成为了社交聊天时的热宠。随着这股潮流,商家也爱用表情包为自己的产品广告宣传。为此,部分“被表情包”的名人选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015年,满橙公司制作和发布了《非诚勿扰3》动画、动态表情及漫画图片,并提供了“非3QQ表情安装包下载”。其中男主角的网络动画形象特点与演员葛优的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基本相同。为此葛优起诉满橙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满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葛优的人身权利,判令满橙公司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葛优25万元。去年末,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肖像图片做配图宣传自身业务,葛优对其提出40万元的索赔。
类似的表情包侵权纠纷时有发生。2016年,据《彭城晚报》报道,一位理工科男生创作了一套徐州话版本的表情包,供网友聊天时免费使用。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一位微博资讯博主在一个软文广告的博文上使用了其中6张图片,涉嫌侵犯理工男的知识产权。在彭城晚报官方微博帮助下,“工科男”维权成功,“土豪博主”承认侵权,并主动支付500元版权费。
记者注意到,除了媒体报道的因将表情包或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而引发的纠纷,在多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律师app平台上,还有普通人因为自己的肖像被朋友在群聊时“玩坏”了,而委托律师进行维权的案例。
如张某诉李某案。二人是同学,在一次同学集会上,李某负责摄影,留下了不少张某的照片。随后,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张某的照片制作成微信表情包,有的还配上了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同学群内转发。随后,表情包很快流入社会,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使得张某因精神压力大而被迫就医。面对张某的指责,李某却以只是为了博大家一笑,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用户向律师咨询有关使用表情包是否侵权的明显增多,问询内容主要集中在“将朋友的图片制作成表情包发布是否涉及名誉权”“使用名人、明星形象的表情包,会不会被诉讼”等。
“如果截取表情包图像以商业使用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或其三代以内近亲属同意,就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堂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表情图形存在对权利人的不适当“艺术”处理,体现为一种“丑化、歪曲”的效果,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利用了特定的名人肖像、影视剧片段,还可能侵犯影视剧的著作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补充说。
记者注意到,侵权现象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有时一种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可能同时侵犯两种或三种权利。
陈堂发告诉记者:“类似截取‘慰安妇’老人头像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是以特定的方式呈现的肖像,应该受保护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调整,著作权的责任承担不能替代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承担。”
“具体追责时,使用者不知情往往不需要负责任。”陈明涛表示,“使用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只负有删除义务,不负有赔偿义务。”而且当前中国的著作权法,往往不追究终端消费者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
“平台对表情包也没有事先审核功能。平台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义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表情包所有的内容都由用户自己上传,网站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非表情包是网站要求某个人去做的,这时候出现问题网站才承担责任。”
“表情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运用特定符号,体现了一定的内容。同时,表情包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通过有形的方式复制。”陈堂发认为,表情包也可以是二次创作行为,以他人作品为基调加以明显地改编,且在引用的基础上内容与表达方式的改变很明显。
“二次创作比较典型的就是利用明星的剧照等制作的表情包,比如尔康、达康书记等。”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说,“我们把二次创作叫做演绎作品或者改编作品,演绎作品和原作品之间只要有一定区别性的改编就可以了,不需要改动特别大。通常情况下,二次创作对创作性的标准要求很低。在图上加一句话,也算是二次创作。”
“原则上,一次创作肯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而二次创作就比较复杂。”陈明涛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认为二次创作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看来,二次创作形成以后,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就可以算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保护。“即使这个创作本身,没有经过原来权利人的许可。”
“表情包制作和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其实也未必一定构成侵权。”徐新明为记者举了一个例子,电影《无极》被剪辑成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当时就引发了是否侵权的讨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外这种一般都理解为一种评论。对作品要允许社会公众进行评论,哪怕这个评论会比较尖刻。”徐新明认为,公众为了评价作品,就会不可避免的使用作品中的某些元素。
“这种剪辑就是采取了恶作剧的方式,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批评,构成了反讽。”徐新明说道。
陈明涛也认为表情包的制作可能涉及到公民言论自由的问题。“比如我为了表达某一种观点借用明星的剧照制作了表情包,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他认为,如果每个人去做表情包是为了表达言论,而都要授权的话,言论自由就会受到限制。
“再比如说一些盈利性的机构,在鼓励大家使用产品的时候用了明星的表情包。我们认为不构成侵权,这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陈明涛解释说,那什么时候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构成侵权呢?当使用的表情包,让人与企业推销的产品产生了特定的联系,进而去购买产品,可能就有点儿广告的意味了。“产生误解了,就是侵权的问题。”他表示。
“表情包在传情达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效果,又高度符合网络技术运用的特征,由于巨大的商业价值,其研发创作已成为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陈堂发认为,作为新的网络表达形式,表情包的创作、使用同样必须受到已有的诸多法律规范,遵循我国法律的一系列禁止性规定。
受访专家表示,真人表情包制作使用的前提应该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表情包的制作方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还要注意不能丑化他人的人格。网友在用表情包娱乐的时候,也不要触及法律红线,这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预见性的考虑,如果实在是有好的创意,可以做出来,但是要进行善意的使用。”徐新明说,“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必须取得许可;如果是在自娱自乐的同时向网上、社会上传播,那就要多考虑一下制作的表情包会不会给原来的权利人带来某种伤害、会不会冲击社会公认的道德和秩序。”
陈堂发指出,由于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款对规范表情包的创作、使用基本上够用,但诸多的禁止性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律、法规之中,比较零散。为此,他建议如果将针对表情包的创作、使用经常涉及的法律规范问题等分散处理的规范性条款收集起来,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成册,并作必要的细化解释,可以更有针对性规范从业人士。
“侵权问题如果解决的话,表情包可能涉及到就是商业价值和人格价值的问题。而且有时表情包确实会对企业以及个人的形象的提升有积极作用。这个时候表情包可能就不是一种表情了,而是变成了一种宣传符号,这个也是需要注意的。”朱巍说道。
来源:正义网 见习记者:单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