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特停这一手段的经常采用,游资与投资者逐渐习以为常,为了避免特停这一“降妖”利器失去其威慑力,监管部门有必要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制定停牌核查规则,同时要求上市公司自查应与监管部门监控核查并重。
每经编辑 朱邦凌
朱邦凌
9月8日,深交所披露深圳市场监管动态显示,当周深交所共对26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其中对华大基因、中科信息的交易情况进行了重点监控。
近期,被视为“次新股总龙头”的中科信息和华大基因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妖股”中科信息遭遇疯炒,在短短两周里两度被停牌核查。曾经历过连续18个一字板、股价在两月内涨幅超十余倍的华大基因,也在9月8日午后被停牌核查。
随着行情回暖,新股、次新股炒作之风再起,多只次新股被要求特停。目前,投资者对特停的质疑主要表现在:特停没有明确的规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何时特停、为何特停、特停多长时间,投资者无法知晓。
目前的特停,容易让投资者一头雾水,买入股票后心惊胆战,担心随时被关“小黑屋”,不能给市场明确的预期。也就是说,停牌原因、停牌尺度、停牌时机、停牌期限几个方面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投资者对特停的质疑还表现在,这一制度对新股次新股、妖股爆炒的威慑力日渐式微。特停是停牌核查的俗称,是市场对这一现象的一种形象比喻,主要的作用是风险提示。作为沪深交易所日常监管的一种“杀手锏”,特停初期确实是抑制市场爆炒题材概念股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醒投资者远离妖股暴涨暴跌风险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随着这一手段的经常采用,游资与投资者已经逐渐习以为常,对股票特停司空见惯。当特停成为市场交易常态,这一“降妖”利器便逐渐失去了威慑力。中科信息第一次特停后复牌继续涨停即是最近的一个例证。
目前,沪深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个股因股价异动而需停牌的标准。根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若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其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将构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要发布公告核查,但并没有明确要求停牌核查,大多是发布自查公告后次日继续正常交易。
特停的依据,主要是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一条模糊规定。在2014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12章“停牌与复牌”第一款规定:“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与此类似。
2014年修订的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停牌与复牌的规定,主要是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资产重组、公共传媒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要约收购等方面,但并未涉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这一方面,这可能与当时这一问题并不突出有关。
问题是,随着2015年股票市场大幅波动,以及近几年新股次新股、妖股的兴风作浪,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日益增多,妖股横行逐渐成为资本市场不可承受之重。
虽然监管层去年开始严厉打击题材概念股的非理性炒作,价值投资开始成为市场主流,但新股与妖股的炒作并没有彻底熄火,随时可能死灰复燃。近期被视为“宇宙总龙头”的方大碳素、“次新股总龙头”的中科信息大幅炒作,说明市场结构和市场生态的改善并非一日之功。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制定停牌核查规则,对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停牌与复牌”一章进行修订。建议专门增加“停牌核查”一节,对股票停牌原因、停牌尺度、停牌时机、停牌期限、核查方式等几个方面制定相对明确的标准。
按照市场对非理性炒作的理解,排除未打开涨停的新股,在10个交易日内涨幅达到50%即为妖股,达到这一阈值即可停牌核查。不应像中科信息这样涨幅翻倍以后再特停,这时炒作之风已起,即使停牌核查也已经很难控制。停牌期限可规定为3个交易日复牌,让市场逐渐冷却。停牌核查可直接由交易所明确公告,不必遮遮掩掩“应上市公司要求”。在停牌核查公告中,交易所应明确提示风险。
在此期间,要求上市公司自查应与监管部门监控核查并重。目前的妖股炒作,症结大部分并不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即使自查,也往往公告“未发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信息”,自查流于形式。在上市公司自查之外,重要的是交易所应严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背后是否有资金异动甚至市场操纵情形。
(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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