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 银监会:打早打小、防打结合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8-25 00:09

    每经编辑 王琛    

    每经实习记者王琛

    每经实习编辑陈适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对此,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显然,打击非法集资已到生死关头,若再不加大整治和防范力度,则有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秩序稳定。但打击取缔非法集资是项复杂社会系统工程,绝非轻易能达目的。当前非法集资出现新特点,表明了打击非法集资的复杂性、艰难性和紧迫性,绝不可掉以轻心,应构建长效治理机制。中央及地方政府都要切实承担起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把“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监管目标落到实处。

    银监会起草条例向非法集资“亮剑”

    中国银监会在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一是实现对非法集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二是明确责任,强化机制。在职责分工问题上,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查处非法集资广告。互联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集资信息传播行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可疑资金的监测,及时报告非法集资线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意见稿首先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相关主体的责任,即条例所称非法集资参与人,是指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意见稿还明确了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理,规定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因管理失职导致经营场所、销售渠道被非法集资人利用进行非法集资的,由金融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非法集资势头亟待打与防协同遏制

    银监会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指出,近年来,民间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呈现作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参与集资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新情况,以及随着委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投资形式的出现,非法集资日趋网络化、高科技化。

    据最高法、最高检、银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等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其中,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破坏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

    中科院应用生态所客座研究员吴琦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日益增多,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猖獗,非法集资事件进入高发、频发阶段,由于其涉及金额较大、范围较广、受害人数较多,以及破案、追赃较难,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年初的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首次将非法集资风险列入六大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4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要严处非法集资风险,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递。由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也无代偿责任,因此,作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人需要责任自负、风险自担。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吴琦总结道,非法集资难以根除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非法集资存在野蛮生长的土壤。群众手中有大量闲散资金,储蓄、理财等方式已不能满足其稳定、高收益的投资期望,这一心理被不法分子掌握,同时我国长期存在的人情关系和民间借贷习俗,也被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其次,非法集资方式繁多,隐蔽性、迷惑性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显著,线上线下结合进一步加大了辨别难度。最后,当前的监管机制对非法集资尚缺乏有效监管。比如现行的监管机制存在一些监管的空白地带,造成了准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泛滥,给非法集资提供了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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