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不得对“僵尸企业”等四类企业实施债转股】银监会网站8月7日信息显示,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调,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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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时出资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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