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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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网获悉,协会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暂停受理恒泰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ABS)备案,暂停期限为6个月。暂停期满,恒泰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再予恢复受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这也是协会官网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公示的首张处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3只产品涉嫌违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协会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前期专项检查情况和有关要求,对恒泰证券管理的“宝信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宝信二期)、“宝信租赁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宝信四期)和“吉林水务供水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吉林供水收费)等三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涉嫌违规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后发现,上述三只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按照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归集至监管账户后,在专项计划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短期内迅速转出。在专项计划账户划转归集资金日之前,重新将资金集中转回监管账户。
据介绍,宝信二期设立于2015年3月19日,发行规模为3.15亿元;宝信四期设立于2015年7月22日,发行规模8.74亿元。宝信二期、宝信四期的原始权益人均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吉林供水收费设立于2015年4月23日,发行规模9.9亿元,原始权益人为吉林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5月底,宝信租赁从宝信二期监管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24笔,转出规模为2.75亿元;从宝信四期监管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21笔,转出规模为6.85亿元;水务集团从吉林供水收费的资金归集账户转出的资金笔数为188笔,转出规模为4.78亿元。
●恒泰证券:是为了降低成本
不过最开始,恒泰证券并不认为这样做有何不妥,于是在向协会提交的就原始权益人对监管账户的资金转出行为的说明材料中提出以下四点理由:
一是宝信二期、宝信四期和吉林供水收费项目存在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分散的特点。如果资金归集至监管账户后不能被原始权益人再使用,将经常出现监管账户沉淀大量资金的情况,大幅降低资金利用效率,进而提高原始权益人的整体资金成本;
二是公司已经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设置了基础资产现金流依次进入收款账户、监管账户、托管账户的归集路径,同时设置了根据主体信用评级而调整的现金流归集频率,以便控制资金混同风险及资金挪用风险;
三是现阶段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是为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融资服务,因此降低成本对该业务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四是宝信二期、宝信四期和吉林供水收费等项目虽存在原始权益人动用监管账户资金的情况,但这是项目协议及条款约定的,这种约定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控制资金混同风险及资金挪用风险。
●协会回应:混淆债务融资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
恒泰证券虽然提出了上述四点理由,但是自律监察委员会组建的审理小组,对恒泰证券以上违规事实和说明材料进行了审理。审理小组认为,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专项计划管理人职责,将专项计划持有人的利益摆在优先位置。
根据有关法律和专项计划说明书,专项计划监管账户的归集资金属于专项计划资产,原始权益人和专项计划管理人无权擅自动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或擅自约定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不仅未能忠于职守,反而认为“现阶段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质是为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融资服务”,混淆了债务融资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从降低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在专项计划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始权益人、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谅解备忘录》,约定“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可由宝信租赁用于支付融资租赁业务的设备款或用于偿还宝信租赁向其他机构的借款”,并且多次从监管账户转出归集资金。
上述行为违背了《基金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影响了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破坏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法律关系,使得专项计划资产出现被侵占、挪用的风险。同时,恒泰证券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报告上述《监管协议谅解备忘录》有关内容。鉴于上述基本事实和情节,协会开出了一纸处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Wind数据发现,截至7月28日,恒泰证券发行ABS(资产证券化)产品32只,合计449.85亿元,位列企业ABS计划管理人第5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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