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沙 斐 每经编辑 姚茂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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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21日),为期两天的陆家嘴论坛在沪落下帷幕,在论坛首日“一行三会”领导传递出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决心不能动摇后,21日论坛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协调与平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
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表示,从国内来看,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从资金面紧张到债市风险,局部风险不断爆发,我国金融监管的深层次风险,就是“十三五”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金融框架的重要背景。
澳门金融管理局主席丁连星则认为,创新是必然的,监管机构要对创新的金融业态产品有深入透彻的理解和分析。
多位业内人士在论坛现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创新是一个动态演变的过程,新的业务产品和适用模式不断涌现和发展,监管层也需要跟踪评估金融创新的发展态势和风险特征,以此来制定监管框架,动态优化监管要求与监管手段,有效遏制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金融科技倒逼监管探索新模式
事实上,创新与风险一直以来都是一对“相爱相杀”的组合,而金融监管目的之一就是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发挥金融创新活力,满足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需求。
丁连星表示,如今,金融业的新技术使用,催生了各样新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久的将来各种科技将广泛深入和运用到金融产品或服务流程中,创新科技的应用使得金融科技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更加特殊,一旦出现问题势必会比传统金融体系更快,影响范围更广,涉及主体更多。
对此,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指出,从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监管力度空前加大,监管占有的监管资源越来越大。
“昨天德勤报告称,从2008年金融危机到现在,整个金融机构收取的监管费用,全球增长了492%,累积起来将近超过3000亿美元。以欧美为主体的大型银行交的罚款增加了45倍,一方面说明监管的力度空前加大,同时也说明监管占有的监管资源越来越大。”邓智毅说道。
邓智毅认为,当前出现了金融科技这样的新业态,也出现了监管科技的新形态,从侧面说明了传统监管的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了。
“业界一般认为,金融科技到今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金融IT阶段,二是互联网金融阶段,三是金融科技的3.0阶段。特别是在金融科技3.0阶段,应该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技术一并发力,所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邓智毅表示,也就是说金融科技潜在风险越来越多。
对此,邓智毅分析指出,从机构层面来上看,一是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金融机构可能分流部分银行业务,对现有银行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形成巨大挑战;二是增加信息科技的操作风险,金融机构更多运用新技术,并进行外包,增加风险管理难度;三是有可能提高整体风险水平,金融科技企业在增加金融服务可获得性的同时,有可能降低客户门槛,引入更多的高风险客户群体;四是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丁连星进一步解释,金融创新是必然的过程,作为监管机构,要对创新的金融业态产品有深入透彻的理解和分析。
对此,丁连星建议,监管层积极引入新的监管理念,在有限的范围和风险容忍度以及宣传法律法规框架下,为金融创新创造灵活空间。提升监管的实时性,及时做出警示和支持,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也提升风险防范的有效性。另外,在风险披露方面,加强金融消费的教育保护,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消费者的保护,对于金融创新监管应加强创新金融产品和信息披露要求,让金融消费者更加了解新产品或者新服务的风险,通过对投资行为理性引导,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规避风险,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监管政策密集出台致M2下降
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外界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在陆家嘴论坛上探讨“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与平衡”会议主题时,徐忠指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离不开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
对此,徐忠解释称,“最近一段时间,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事实上造成了货币乘数的下降和M2的下降,可见即使中央银行可以调控外在货币,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保障,外在货币投向何处,效率如何,这是中央银行无法控制的,也无法保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徐忠表示,中央银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最后贷款人流动性救助,赋予了中央银行危机救助最后防线的最后地位,作为最后贷款人行动指南,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是健全的,中央银行没有必要为小部分银行提供无偿救助,要求中央银行在流动性危机采取迅速果断行动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蔓延,同时遵循向流动性困难而非财务困难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原则,防范风险。
徐忠称,目前,央行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没有监管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如果没有监管职能,都沦落为付款项,因为中间存在着权力与责任不对称的问题。从问责机制看,监管者由于并不完全承担监管失误导致危机和风险暴露的成本,导致监管不足,问责者要基于监管失误强化约束。
徐忠还指出,在短期内监管和发展可能出现政策不一致,存在目标冲突的情况下,存在以发展为重,监管激励不足的问题。
不过,徐忠同时表示,“从中央层面看,在功能相同金融产品业务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竞争,这并不一定是坏事,只是在同样的金融产品,缺乏统一规制前提下监管竞争容易演变成竞相降低监管标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监管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样,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关系上,由于监管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由中央政府负责,如果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监管职能,可能对地方的金融体系进行干预,不利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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