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昨天发布《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将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
《通知》提出,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在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类型,以能够给项目带来现金流的收益权、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通知》还提出,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除PPP合同对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质押等权利有限制性约定外,在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能够带来现金流的股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股权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其中,控股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50%,其他股东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股权带来现金流现值的70%。
《通知》表示,要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在项目运营阶段,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的各类债权人,以及为项目公司提供建设支持的承包商等企业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可以合同债权、收益权等作为基础资产,按监管规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资产,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PPP项目建设实施。
今年5月,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孙晓霞曾透露,为规范推进PPP资产证券化工作,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将发文明确PPP资产证券化的条件、标准、程序,突出市场化导向,财政部不会参与审核,“只划定跑道,让市场主体在跑道内运作。”
“这在当前的部委文件中,是第一次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构成,提出明确的意见。同时,这也是第一次对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规模进行限制。”发改委和财政部PPP双库专家丁伯康表示。
丁伯康认为,《通知》为PPP项目的参与各方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了广阔的退出渠道,也提高了社会各界参与PPP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通知》还明确,择优筛选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支持政府偿付能力较好、信用水平较高,并严格履行PPP项目财政管理要求的地区开展资产证券化。重点支持符合雄安新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鼓励作为项目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
《通知》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提出,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和防范刚性兑付风险。比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要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规则与相关方案、合同约定,合理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交易结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和必要的增信措施,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资产之间做好风险隔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由特殊目的载体(SPV)以其持有的基础资产和增信安排承担,不得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或公众,并影响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