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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法实施条例》8月1日施行 大面积统计造假部门负责人将受处分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6-19 22:19

    每经编辑 冯彪    

    每经记者 冯彪

    6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1号国务院令,公布《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较于此前的《统计法实施细则》,此次的《实施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专章,其中规定: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明确统计造假法律责任

    此次《统计法实施条例》在条文结构和内容上都有较大幅度修订,扩大到8章5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6章分别是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有统计部门官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特别是强化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权威性。”

    此前的《统计法实施细则》仅在奖励和惩罚一章中用3条列举了违法行为和惩罚措施。这次《统计法实施条例》则用了12条的篇幅详细列明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应负的责任得到明确。如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40条提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部门负责人授意造假将被通报

    地方经济数据造假时有发生。6月11日,中纪委网站公布的中央第二巡视组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和吉林省委反馈巡视“回头看”情况中就提到,有的地方经济数据造假。

    此次《统计法实施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部长通道”回答记者提问时还提到,要在统计系统建立一整套覆盖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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