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名驾照被扣12分的刚毕业大学生,借用朋友账号租用了一辆共享汽车,在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将3人撞倒,其中1人当场死亡。这一事件引发公众对共享汽车安全问题及责任分担的关注。
共享汽车实为分时租车
共享汽车就是汽车的一种租赁形式,18年前发迹于欧美,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发展迅速,仅北京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五六家共享汽车平台,同时已开始进军二、三线城市并向全国蔓延。
“共享”简单来说就是分时租赁。共享汽车使用方法简单,用户可以下载手机共享汽车APP,注册以及相关身份认证步骤之后,就可以查找附近汽车位置,并通过手机解锁等方式开启车门后使用,到达目的地后可把车归还到相应的地点即可。
“一键寻车”、“快速租车”,正是当下流行的生活方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源闲置,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快捷,但同时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一直备受关注。目前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并没有全国性的管理法规,各地政策标准也不一致。
平台审查工作需审慎
作为使用共享汽车的第一步,用户应当在平台上注册身份信息,通常平台都要求申请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才能予以认证。
相较于传统的汽车租赁,共享汽车的租赁方式省去了面对面的人工审查,无形中放大了安全隐患,并且非注册用户可以在软件中使用注册用户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一旦经过认证就可以在手机上进行租车的相关操作。例如原本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就可能使用注册用户的信息进行租车,目前已经出现了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驾驶共享汽车的事例。
非注册用户使用注册用户的账号驾驶共享汽车,一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本身自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共享汽车平台的责任认定,应考虑共享汽车平台是否尽到了对租车人的审查义务。如果共享汽车平台审查了驾驶证情况、驾驶证持有人与注册人是否是同一人等信息,尽可能地避免行为人规避规则漏洞,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则可以认为共享汽车平台没有过失,否则将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今该问题已经引发不少平台的关注,有观点提出,相关平台应当提高技术手段予以防范,例如人脸识别、黑名单制度等,目前已有企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驾驶员予以认证。
勿将个人账号出借他人
由于共享汽车“随租随还”的运行模式,汽车一般处于“无人值守”状态,驾驶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会与平台相关人员接触,许多人妄图“钻空子”,希望可以通过借用他人账号的方法租用汽车,而不少注册用户也因为碍于家人朋友面子或是其他考虑,出借自己的账号给他人使用,借用时甚至根本不了解驾驶人真实的驾驶水平。然而,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账号注册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不少共享汽车平台在与注册用户的协议中,规定了注册用户不得出借账号等内容的相关责任条款,因此从合同法的角度讲,擅自出借账号的注册者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共享汽车平台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向注册用户主张因其违规操作导致车辆损坏、保险免赔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也可向注册用户主张赔偿责任。因注册用户在客观上为肇事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加之违背平台规则,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极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一旦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作为注册用户因其为肇事者提供工具,且对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驾驶车辆存在放任态度,很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免责条款”不免责
目前在共享单车的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车辆损坏、刹车失灵等问题,而共享汽车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据报道,某租车公司每日巡检其投放的500辆共享汽车,需要近50人的团队进行维护,运营成本很高,并且难度较大,如果有用户蓄意破坏车辆,由于车辆短期多次使用加之各种因素,很难认定责任发生原因和责任人,造成追责困难。
目前不少共享汽车平台为了避免因安全问题引发的责任,在与用户的协议中加上一条“免责条款”,即“概不就汽车做出任何保证,无论是明示或是默示的,包括任何关于汽车适用性或良好性的默示保证。如果会员在驾驶过程中确定汽车可能出现问题,应停止使用并联系客服。”
由于汽车不同于自行车,车况是否安全,很难在短时间内作出准确判断,用户亦没有专业知识进行判断,因此共享汽车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作为租金的收益方,有义务提供安全合格的车辆。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共享汽车平台的这项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其原本应当提供安全服务的责任,应当认为是无效的,其不能通过此格式条款来予以免责。
因此,如果因为车辆问题产生交通事故,不论是汽车产品质量缺陷还是有人恶意损毁,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注册用户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共享平台可以确定有人恶意损毁车辆,可在承担责任后向该侵权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