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弥补监管及制度短板的思路,正在持续落地。在屡次被保监部门提及风险之后,信用保证保险这一创新型业务即将被纳入严格规范之列。
5月16日,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保监会在前期地毯式摸排调研的基础之上,将出台专门针对此险种的纲领性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行业内部紧锣密鼓地征求意见。
中国证券网记者独家拿到了这份征求意见稿。相比去年1月、去年12月、今年4月分别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融资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调研的通知》,此次《办法》的监管范围已进一步拓至整个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而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平台、融资性等相关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门槛资质: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谓的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信保”),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证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发文规范信保业务,旨在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坚持小额分散、稳健审慎的原则,应谨慎开展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保险公司应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纯风险损失率,合理预估利润率,基础费率的厘定应与承保的风险责任相匹配。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信保业务,即使有资质的财产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也有相应的额度要求。
首先是偿付能力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其次是承保能力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超过10亿元。超过以上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设置禁令:不得为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对于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设置了一些禁令。比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二是公司债券以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机构的坏账损失;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在禁止行为上,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承保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融资行为;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保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以责任保险形式变相为融资行为提供信用风险保障;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近年来信保业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尤为生猛。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去年底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暴露出的正是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风险,进一步折射出财产险公司在网贷平台信保业务风险防控上的短板。
对此,对于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除应遵守以上禁止行为的规定之外,同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整改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与不符合互联网保险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承保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限额超过相关部门对网贷平台规定的同一借款主体限额;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强化内控:应设立专门的信保部或管理团队
随着信保业务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不健全、风控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充分等问题,使保险行业集聚了大量金融风险。为此,征求意见稿从加强内控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在制度建设方面,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制度,包括业务评估审议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业务制度应贯穿信保业务全流程和各操作环节,确保相关决策或操作均有迹可查。
在组织架构方面,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应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管理团队,实行前、中、后台风险隔离的管理原则。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信保业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追偿等工作。
在团队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总公司应配备或聘请具有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统计分析等知识背景或具有信用保证保险、融资担保、银行信贷等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规则、会计准则等要求,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分类管理、准确记录、真实反映信保业务的经营费用、经营成本和经营成果;保险公司开办信保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的风险分布特征,合理提取相关责任准备金,并对信保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未到期责任风险。
在资信审核方面,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以依托第三方风控机构为主,过渡到以内部审核为主、第三方风控机构为辅的风险审核机制。保险公司要密切跟踪履约义务人的业务资金流向,对履约义务人的资产真实性、交易真实性、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审慎调查,防止虚假欺诈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应建立信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并针对主要风险类型,设定预警指标和参数,做到早预警、早处置;保险公司应建立信保业务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部门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化解风险。
监管部门多次提及信保业务风险
据中国证券网记者了解,其实在此次保监会草拟《办法》之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曾多次提及信保业务的风险。
4月11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全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表示,目前信用风险凸显。其中,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蕴藏的兑付风险,通过信保业务传导至保险业,比如“侨兴债事件”,其教训值得认真反思。
紧接着,4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到要严控信保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保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要完善信保内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操作标准、合规有效。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保业务,并做好存续业务风险监测和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