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两起纠纷多种说法 恒丰否认涉江阴银行子公司“萝卜章”案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3-03 01:06

    针对江阴银行2月28日发布的公告,3月1日,恒丰银行对此亦发布声明,表示江阴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黄 晟 每经编辑 陈俊杰    

    每经记者 黄 晟 每经编辑 陈俊杰

    江阴银行(002807。SZ)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恒丰银行的第二起起票据纠纷(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了新动向。

    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案件经本行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会同律师分析此案与本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第一起票据纠纷,编者注)系同一性质案件,而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

    继江阴银行上述发布公告后,3月1日,恒丰银行对此亦发布声明,表示江阴银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恒丰回应江阴银行公告

    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原告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

    事由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但由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要求其垫付本金8979.37万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2103.2万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不过,江阴银行在公告中称,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3月1日,恒丰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题为《关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2017-006号公告涉及我行相关内容的声明》,其中针对江阴银行的公告提出了五点声明,称“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致电恒丰银行董事会办公室欲了解具体情况,董事会工作人员了解声明之后,告知记者品牌管理部联系人电话,但对方已离职。记者后致电恒丰银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工作人员回应并不知晓具体情况。

    就案件当事人的沟通情况,恒丰银行在声明中表示,曾与江阴银行多次协商但后者从未履行承诺。

    3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江阴银行董秘陆建生进一步了解情况,对方表示:“首先,确实一直是在沟通,但是没有很好的沟通下来;其次,我方不可能承诺支付垫款,因为协议和印章都不是真实的。”

    同时,陆建生强调,假公章案报案的时间是在嘉兴案法院诉讼之前。“知晓票据事件发生后,我们第一时间向银监局汇报,银监局就要求恒丰银行提供票据的协议,恒丰银行提供了10份协议,我们看到以后发现协议上的章是假的,有重大假章的嫌疑,于是报案。”目前假章的案件还在侦查中,未有定论。

    陆建生还表示,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之后向江阴银行提起诉讼,提供给法院的协议则为9份,不仅跟提供给银监会的协议数量不符,内容也完全是不一致的。“提交给法院9份协议的内容是法院鉴定的,印章是假的,有重大私刻嫌疑。”

    “嘉兴案”双方也各执一词

    另外,对于“嘉兴案”,恒丰银行与江阴银行也各执一词。

    针对江阴银行公告中所提到的“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恒丰银行发表声明称,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此,江阴银行董秘陆建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2015年4月,在内部控制检查时候,将吴国建由原来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行长调任到江阴银行总行。到2015年6月30日,江阴银行发现有票据中介盗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名义在做票据交易,于是连夜内部核查,结果是票据中介向公安局交代了行贿事实,原行长吴国建承认被票据中介利用存在受贿行为,但票据交易吴国建并不知情。”

    恒丰银行在上述声明中还进一步表示,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事发后,恒丰银行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处置到期票据,履行回购义务并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垫付了利息,维护了良好的同业信用。

    陆建生解释称,事实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只有2000万元,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恒丰银行授信一个没有交易资格的村镇银行做如此大额度的票据生意,完全是恒丰银行和票据中介的问题,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方被票据中介所利用。经公安侦查以后,账户管控的银行UK在票据中介那里被公安监察了。”

    陆建生进一步说明,案件的根源是因为江阴银行揭发票据事件后,票据的周转被江阴端堵截,票据中介无法进行票据交易的情况下才产生了恒丰银行持有票据有所损失。按道理江阴银行不发现这个案件,票据中介到期回购恒丰银行就没有损失了。被堵住了无法再继续去做交易,所以才有票据中介抵押给恒丰银行的票据,才产生一个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但这个事情一直是票据中介在做。

    另据江阴银行此前公告披露,原告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与被告江阴银行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票据纠纷一案,尚未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本案将于2017年3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

    (实习生张韵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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