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六次常委会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企业所得税法》的此次修正,是为了与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每经编辑 冯彪
每经记者 冯彪
2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六次常委会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企业所得税法》的此次修正,是为了与去年通过的《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相衔接,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来说,如果某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10亿元,捐赠2亿元,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1.2亿元,剩余的8000万元则不能扣除。
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被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在上述例子中,剩余的8000万元也能在第二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能扣除,这意味着该企业缴纳的税会减少。
有业内专家介绍,在国际上来看,我国公益捐赠在应纳税所得中12%的扣除比例是比较高的,我国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大多在3%到10%,如果达到20%就已经相当高了,此次准予三年结转,是对优惠的扩大和延伸。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