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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正研究出台措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

    新华社 2017-01-28 10:25

    近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落实《通知》要求,证监会将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5、问:《通知》提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请问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答: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之外,探索开展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服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操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发行界限、投资者适当性未有效落实、跨区域发行等不规范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与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

    《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这一规定体现了在规范中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立足基本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精力开展股权融资和转让业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降低杠杆率提供支持。

    按照《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须停止除股票、可转债之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等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对于存量的私募债,到期兑付了结。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需深入摸排存量私募债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下一步,我会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其他证券服务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推出。

    6、问:《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了哪些底线要求?

    答: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市场,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知》对证券发行方式、证券持有人数量、证券登记过户提出了基本要求,有利于确保私募证券的发行和转让符合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时,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地方交易场所违规实行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引发了较为严重的风险事件。38号、37号文明确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实行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防范和化解各类交易场所的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间隔提出了基本要求,这与38号、37号文保持一致,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私募定位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转让需求是相符的,有利于抑制市场投机炒作,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和非法集资行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7、问:《通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请问这方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作为私募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有必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和要求,确保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实践中大部分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但差异较大,一些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过低,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通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的基本条件,这有利于政策的统一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通知》明确的最低标准,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

    实践中,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发行金融产品,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群体,涉嫌规避私募发行投资者数量和合格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自然人投资者,放大了风险。《通知》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有利于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产品发行和销售行为,防止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8、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

    答:信息系统是控制风险、加强监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障。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技术管理比较薄弱,信息系统建设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的需求。《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对接等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有利于保障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

    按照《通知》要求,我会将抓紧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技术管理规范。二是将各运营机构及有关机构的信息系统与我会相应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及时了解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三是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

    9、问:《通知》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请问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答: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冲动强烈,个别市场已形成跨区域经营甚至向全国覆盖的格局。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违规运作甚至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实践中已发现有少数跨区域挂牌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这一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监管体制是相适应的,有利于防止因市场覆盖范围与监管覆盖范围不一致带来的监管悬空问题,有利于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按照《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发行或股权融资提供服务,也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转让提供服务。《通知》发布前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已经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挂牌转让的,要限期清理。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督促协调,妥善解决跨区域经营问题;运营机构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签订协议,明确清理过程中的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可能产生的风险。

    10、问:请介绍一下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支持措施?

    答: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还面临一些政策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影响了其功能发挥。为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为落实《通知》要求,我会将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目前我会正在研究出台下列支持措施:一是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活动,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支持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四是支持运营机构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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