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分别是对《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和完善。相较此前的两个暂行办法,此次印发的办法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边界。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冯彪
每经记者 冯彪
1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分别是对2006年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和完善。
相较此前的两个暂行办法,此次印发的办法注重厘清国资委与中央企业的权责边界。
对于国资委的监管职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提及,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指出,央企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另外,《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从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列明了具体的管理细则。
随着“一带一路”等战略的推进,中央企业也更多地走向世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提出管理细则,要求央企在境外投资要遵循战略引领、依法合规、能力匹配和合理回报原则。
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也被应用于央企境外投资监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记者之前采访的多位专家都曾表示,政府和国企权责划分不清阻碍国企发展,通过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实际上也划分出了国资委和国企的权限。
国资委表示,两个办法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定位,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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