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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得诉同花顺侵权案一审虽判未了:iFinD版本使用双方各执一词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2-31 10:02

    历时四年之久的“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一审终于判决。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谢欣 每经编辑 文多    

    每经记者 谢欣 每经编辑 文多

    历时四年之久的“中国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第一案”一审终于判决。

    12月28日,原告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收到上海市一中院下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上海市一中院裁定,被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资讯金融数据终端”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并赔偿原告合计335万元。

    不过,一审虽已判决,但这起侵权案再生“枝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最新获悉,胜诉的原告方万得并未就此打住。12月29日,万得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同花顺对此案判决结果的信披公告存在重大信披违规。认为同花顺的公告对判决书核心披露不全,有违信息披露准确、完整的原则。而实际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则是同花顺iFinD目前的版本是否还能够销售和使用。

    针对上述案件是否会上诉,万得产品负责人孙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不方便答复”,而同花顺方面则向记者表示,“还在讨论研究中”。

    同花顺信披少了“使用”

    根据同花顺12月28日晚间对上述案件判决结果的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247 号) 对上述案件做出如下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抄袭“Wind 资讯金融数据终端”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赔偿合理费用35万元;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不过,作为本案胜诉方的万得则觉得同花顺对判决结果的披露得并不完整。12月29日,万得向证监会发出实名举报信举报同花顺信披违规。

    对此,12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到万得方面,后者提供的举报信内容,称同花顺12月28日晚公告披露的判决书“遗漏了“使用”这一核心动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看到,判决书第一条为“被告…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抄袭‘Wind资讯金融数据终端’的金融数据终端产品”,而同花顺公告中则少了“使用”二字,万得认为“这产生了完全不同于法院判决的意思表示,存在极大可能误导投资者形成错误判断”。

    此外,万得还在举报信中表示,同花顺未披露法院判决书所有重要内容,包括将“案件受理费承担比例超过50%”这一判决书核心内容,有违信息披露完整原则。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即联系采访同花顺,后者董秘办一位金姓工作人员对记者回应称“以后续公告为准”,就在12月30日下午,同花顺发布澄清公告称,经核实,公司公告中遗漏了“使用”两字。根据重要性原则公司公告中未提及双方应负担的具体案件受理费用。但该等遗漏不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解,现补充披露。

    Ifind版本使用成争论焦点

    公开披露资料可见,本案始于2012年12月7日,万得和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同花顺及其子公司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科技公司”)“iFinD 金融数据终端”涉嫌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920万元,向其支付因本案而支付的其他费用80万元。

    此后,原告方撤销了对网络科技公司的起诉,并数次变更诉讼请求,今年9月5日,原告方诉讼请求最终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赔偿其他费用240万元等”。

    而事实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目前的同花顺iFind版本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在12月29日的公告中,同花顺表示,本案所涉及的“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2012 年版本及以前年度版本为落后、过时产品,公司已于 2013 年初即予以淘汰并停止服务。经多年持续创新和优化改版,独立自主研发的全新“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产品已完全不同于过时产品,因产品的先进性和高性价比获得主流客户高度认可。

    万得方面则认为,判决书非常明确的表达了只要涉及抄袭了 Wind 资讯金融终端,均要停止制作、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与 iFinD 是哪个版本,甚至今后同花顺的该系列产品有无更名都无关,仅与是否抄袭这一事实有关。同花顺 2013版源自 2012 版,同样存在大面积地再现了万得产品的组织体现和表达形式,这种模仿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围。

    不愿具名的一法律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一问题要看原告方当时在法庭上举证时是否有举证到当前版本的iFinD,还是只举证了2012版的iFinD,如果有举证当前版本,那么当前版本也就同样构成了侵权,不可以再销售使用;但若是并未举证到当前版本,那判决结果可能就不涉及到当前版本,双方可能要就当前版本再打官司了。不过他也表示,从生活中看,若是当前版本确有侵权之处,就应当停止使用。

    而万得产品负责人孙骏12月30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相关举证的问题因涉及到未来可能进行的二审内容,以及万得公司商业策略,不方便答复。同花顺30日晚公告中则表示,原告在庭审记录中明确“证据等固定到 2012 年”,对于 2013 年以后的版本的金融数据终端,原告未举证,法院未裁决。原告在庭审时也承认,2013 版与 2012 版存在明显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赔付金额也只有335万元,与原告方超过2亿元的诉讼请求相去甚远。

    不过,针对上述案件是否会上诉,孙骏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不方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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