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网站12月29日发布消息称,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权行为,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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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涂颖浩 每经实习编辑 王力丹
保监会网站12月29日发布消息称,为了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权行为,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以来,保监会对现有股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梳理,深入研究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穿透式监管等重点问题,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基于股东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将险企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三类。
财务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本着“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的原则,《征求意见稿》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确保“保险业姓保”。
《征求意见稿》加强对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真实股东的穿透式监管,在注重股东资本实力、持续出资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对行业背景、个人素质、管理团队、既往投资情况等方面的考察评估,以确保其具备符合保险行业特点的理性投资心态和稳健经营理念。
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为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征求意见稿》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入股的资金类型,同时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采取更加明确有效的监管指标,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除提交基本情况类材料、财务信息类材料、公司治理类材料、附属信息类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的说明材料,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负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关于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的承诺。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行政许可或监管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就股东关联关系或资金来源合法性等有关问题作出声明,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就其提供的有关资质、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就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所应承担的后果作出承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纳入保险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并在适当时机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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