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草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提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并对盲人医疗按摩执业、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做出明确规定。
中医药法草案1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提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并对盲人医疗按摩执业、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盲人医疗按摩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2009年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允许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证书的盲人在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按摩服务。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人员执业仍面临困难。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这意味着,盲人按摩执业有望获得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中药材质量安全,草案三审稿规定:“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此外,近年来我国养生保健服务行业发展迅速,总体适应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需求,同时也存在标准缺失、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针对目前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专家认为,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草案立足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规范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对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记者吕诺、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