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华尔街监管启示:重罚证券操纵 维护市场公平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2-04 23:54

    “保护最弱小的投资者,也就是保护整个华尔街”——这句脍炙人口的华尔街原则,在成熟的美国股市,一直被小心地守护与遵循。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孙宇婷    

    每经记者 孙宇婷 每经编辑 张海妮

    “保护最弱小的投资者,也就是保护整个华尔街”——这句脍炙人口的华尔街原则,在成熟的美国股市,一直被小心地守护与遵循。

    信息是证券市场交易的核心,如果缺乏严格的监管,那么信息优势一方随时都可以利用其有利位置去侵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种信息操纵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更是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美国证券市场1929年迄今的历史发现,在华尔街这个处处充斥着金钱诱惑的地方,市场操纵屡见不鲜且手法日趋隐蔽,因内幕交易获罪的“大鳄”也是前赴后继。

    美国近一个世纪的证券市场历史也表明了:有效的市场秩序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适时调整、逐渐演进的过程。从野蛮生长到理性繁荣,美国证券市场监管在过去近百年中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监管体系。

    操纵盛行扰乱秩序 美史上首部证券法应运而生

    早期的美股市场,价格操纵行为盛行。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票欺诈几乎成为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交易商操纵股价,快速拉高价格,将毫不知情的投资者引诱入局,然后平仓出货。一些人甚至企图为价格操纵正名,认为这是市场本身规律所决定的。

    在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前的“疯牛”行情中,坐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包括大通国民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前身)、国民花旗银行在内的美国几家主要银行都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其中以大通国民银行主席威金最为典型,他不仅通过私募基金炒作公司的股票,还从自己的银行借出800万美元托市。在股灾到来的前几个月,威金通过几个自己注册的关联公司大肆卖空自己公司的股票。

    但在当时,游戏规则一直掌握在华尔街的手中,没有一条法律可以被引用并将威金绳之以法。威金本人也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在他看来,这甚至不违反道德规范。

    为了整肃市场,树立市场公信力,美国政府和国会随后开始对华尔街展开清算行动,将华尔街丑恶的内幕交易行为公之于众。1933年5月,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证券交易的法律《联邦证券法》,要求所有的新股发行必须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且披露特定的信息,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高级职员卖空自己公司股票属非法行为。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则确定了禁止内幕交易规则,其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或从事其他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构成证券欺诈。

    从1933年到1940年,美国相继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并将市场操纵认定为犯罪。

    遏制新型操纵手法 监管升级从严打击

    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但证券操纵的手法也变得更加隐蔽,欺诈性更强,专业化作案程度更高。

    上世纪90年代,华尔街券商采用“间接操纵价格”的手法,在1989年至1994年间,操纵以技术股为主的纳斯达克股市的交易价格,使得投资公司的利润增加,从而抬高投资公司股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从1994年开始调查此案,最后迫使华尔街的券商们支付了高达9.1亿美元的赔偿金。

    2001年,包括高盛、美林等在内的美国10家投资银行被指控利用在公开发行股票市场的垄断操纵股价。这些操纵行为非常隐蔽,主要是让首次公开上市的新股流向某些特定的投资者,而交换条件是这些投资者必须在二级市场支撑股票价格。2002年,10家投行同意支付总额超过14亿美元的罚款。

    在美国,价格操纵行为在证券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美国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法规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相关规则,但是这些规定非常具有原则性,在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上,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而各种判例对价格操纵行为的认定更加详细。

    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对敲和对倒、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行为、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证券、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限制证券的供给、定购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

    21世纪初期,安然和世通财务造假案的先后曝光,直接推动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也祭出了监管层打击证券犯罪的“最强音”。《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该法案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

    罚款+判刑双管齐下 帆船集团案撼动华尔街

    2011年10月16日,美国对冲基金公司帆船集团(Galleon Group)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南因涉嫌内幕交易被捕。这位身价亿万美金的富翁被控14项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罪名。拉贾拉特南案是美国政府打击内幕交易行动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之一。

    据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法庭文件显示,拉贾拉特南被控在2006年1月至2008年10月间,伙同其他嫌疑犯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宝利通公司、希尔顿酒店、谷歌等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法牟利上千万美元。

    这起内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员包括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南和21名被告,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而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向拉贾拉特南提供内幕信息获刑两年,并处罚金500万美元。

    2011年11月16日,拉贾拉特南被判处11年监禁,退还5380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并交纳1000万美元的罚款。该判决为这起数十年来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之一画上了句号。

    帆船集团内幕交易案及此后美国联邦调查局针对多家对冲基金进行的内幕交易调查,使得金融业界开始反思一直倡导当局减少监管的“自由市场精神”。  

    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经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即新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

    法案明确要求,资产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需要到SEC注册和接受监管,并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持有资产规模与类别、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记录、投资人合约及其他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冲基金被首次纳入监管。监管规则的变化增加了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成本。随着信披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增加公众和投资者对于对冲基金行业和单只基金的了解,而且进行注册和接受监管也令对冲基金的公信力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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