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提高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保证金安排情况下风险暴露的计量公式等。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朱丹丹
每经记者 朱丹丹
伴随着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快速扩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下简称CCR)逐步成为各个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11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与此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规则》提高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保证金安排情况下风险暴露的计量公式等。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快速增长。”银监会也表示,为增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能力,根据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的标准方法》,起草了上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事实上,早在2006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Ⅱ)首次明确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纳入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
不过,基于全球金融危机期间,场外衍生品市场遭受重创,2010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Ⅲ: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全球监管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Ⅲ),提高CCR资本要求。
接着,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计量的标准法》(以下简称SA-CCR),以取代巴塞尔Ⅱ框架下的CEM和SM,并将其作为IMM下CCR资本要求底线的计量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则》还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等。
曾有监管人士发文分析指出,随着国内利率和汇率市场化进程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以及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国内主要银行将更加深入地参与衍生品市场,一方面灵活地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在更大范围内寻求风险对冲工具。因此,国内大型银行要意识到CCR管理的重要性,将CCR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按照SA-CCR的新要求,更新升级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识别、计量和监控CCR的工具,完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逐步提升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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