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报11月7日刊发《圣和药业被举报涉嫌生产假药》一文,报道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和药业”)被举报涉嫌使用过期中间体“健胃愈疡浸膏粉”用于生产“健胃愈疡制剂”,以及圣和药业主打品种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在例行抽检过程中,申请复验程序存在瑕疵、检测结果蹊跷。
中国证券报11月7日刊发《圣和药业被举报涉嫌生产假药》一文,报道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和药业”)被举报涉嫌使用过期中间体“健胃愈疡浸膏粉”用于生产“健胃愈疡制剂”,以及圣和药业主打品种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在例行抽检过程中,申请复验程序存在瑕疵、检测结果蹊跷。
圣和药业委托律师发函中国证券报,称“文中描述的关于圣和药业涉嫌生产假药、抽检结果蹊跷等情形与事实不符”,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书面澄清说明。圣和药业董事长王勇表示,公司在“健胃愈疡浸膏粉”中间体即将到期前取样进行加速试验,试验结果表明质量稳定可控,因此将有效期延长一年。
不过,圣和药业方面的说法,与2015版《中国药典》关于健胃愈疡制剂制法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南京市食药监局上报给江苏省食药监局《关于举报南京圣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GMP相关规定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载明的核查情况存在多处出入。其中,圣和药业称“故将该中间体的有效期延长了一年,并于2016年6月将该等批次浸膏粉全部投产”,而南京市食药监局核查报告称“(该公司)故将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6月……并于6-8月用于8批制剂的生产”;圣和药业称“依法于2016年8月25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申请对‘有关物质’这一项目进行复验,并非文中所述‘2016年8月18日’”,而南京市食药监局核查报告称“该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了复验申请”。药学专业人士指出,药品安全关乎百姓性命,各方说法出入极大,个中细节透露出的种种疑问必须厘清。
南京市食药监局一名官员11月9日表示,南京市食药监局目前不会允许用这1300公斤中间体生产的药品上市销售。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一位工作人员也坚称,“我们对我们的检验结论没有任何怀疑。”
自称过期中间体质量可控
圣和药业被举报称,该批次过期中间体为中药提取物“健胃愈疡浸膏粉”,总量为1440公斤,系圣和药业于2013年委托苏南药业生产,贮存期为2年,本该于2015年9月过质保期。但圣和药业在2016年6月至8月仍将其中的1300公斤用于“健胃愈疡片”的药品生产。
关于浸膏粉委外生产的问题,圣和药业方面回应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要求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公告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备相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圣和药业原使用的健胃愈疡浸膏粉均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委托第三方提取,所以完全符合国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圣和药业自行提取健胃愈疡浸膏粉,不再委托任何第三方生产。”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解,国家食药监总局早已三令五申要求中药提取物应当由中药生产企业在自己符合要求的GMP车间中制备提取。国家食药监总局2014年7月发布的《135号文》明确规定,不允许中药生产企业委托第三方提取中药提取物用于自己企业的中药制剂生产。2015年12月发布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要求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又重申,不允许中药生产企业违反《135号文》的规定。
健胃愈疡片的药品标准收载于2015年版《中国药典》第一部第1366页,规定了健胃愈疡片的法定处方、制法。药典对健胃愈疡片制法的规定是“(柴胡、党参、白芍、延胡索、白及、珍珠层粉、青黛、甘草)以上八味,柴胡、党参、白芍、延胡索、甘草及部分白及加水煎煮二次,滤过,合并滤液并浓缩至适量,剩余的白及粉碎成细粉,加入珍珠层粉、青黛及上述浸膏,混合,干燥,粉碎,加入辅料适量,混匀,制粒,干燥,再加入辅料适量,混匀,压片,制成1000片,或包薄膜衣,即得”。当中没有载明允许健胃愈疡片可采用购买并使用中药提取物“健胃愈疡浸膏粉”来生产。药典规定的健胃愈疡颗粒制法与片剂制法大致相同。药学专业人士指出,药典规定的制法是法定的生产工艺和程序,不经有权机构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程序进行生产就是违法生产。
关于浸膏粉过期问题,圣和药业回应称,该批次浸膏粉由公司委托江苏苏南药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生产,在2年贮存期内未使用完,公司在贮存期到期前一个月即2015年7月对该等批次浸膏粉取样进行了加速试验,考察健胃愈疡片浸膏粉到贮存期后的质量情况,试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稳定可控,故将该中间体的有效期延长了一年。“关于有效期延长的问题,依据2010版GMP规定,企业可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实验数据确定贮存期,并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情况、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制订复验期。依据此规定,2年为贮存期,到期前一个月复验合格延长一年。”
中国证券报记者查阅2010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第113条载明,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有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过期中间体延长有效期是件十分慎重的事,一般须报请国家食药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得到该中心批准后,才能将过期中间体用于药品生产。不过,中国证券报记者未能联系采访到国家食药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来进一步核实该规定。
按照圣和药业的说法,该等批次浸膏粉已于2016年6月全部投产。但根据南京市食药监局的核查报告,该批次浸膏粉延长后的有效期为2016年6月,圣和药业于今年6-8月将该批次浸膏粉用于8批制剂的生产。业内人士称,相关时间点的说法存在较大出入,该批次中间体存在过期1-2个月仍在使用情形的嫌疑。
8月10日,南京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办理单后,于8月12日赴圣和药业现场检查。南京市食药监局查明,圣和药业“现将结存的129.7公斤浸膏粉上标不合格标识及车间退料单放置于立体仓库中,做报废处理”。王勇称,剩下的129公斤中间体过了1年的延长有效期,所以公司决定不再使用,给出不合格报告。
有业内人士问道:“同一批中间体,公司认为已投入生产的部分质量稳定可控,而未投入生产的部分是不合格中间体,二者的质量究竟有何区别,依据又是什么?”
南京市食药监局一名官员11月9日表示,圣和药业认为该批次中间体质量稳定,并延长一年有效期,也到局里来探讨过是否可以让该批次药品上市销售,但南京市食药监局到目前为止不会允许用这1300公斤中间体生产的药品上市销售。
南京药检院坚信自身水平
在遭到举报的同时,圣和药业主打品种——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被南京市食药监局列入产品质量抽查名单。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得出的检验结论是: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批号:201602151)的“有关物质”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有关物质”超过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最大限度,即该批次“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为不合格药品。
公司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复验申请,复验结果为合格。圣和药业方面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编号为JS2016YF000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圣和药业生产的奥硝唑葡萄糖注射液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I-(X-001)2010Z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
同一批次的药品,为何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得出完全相反的检验结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一位工作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我们相信自己的检验水平,我们对我们的检验结论没有任何怀疑。”
据了解,药检机构的检验资质有严格的认定与认证,如果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便不可能取得出具相关检验报告的资质。
药学专业人士介绍,“有关物质”是决定一个药物是否安全有效的关键要素,是注射剂产品引发重大事故的风险源之一,也是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审评审批药品时关注的风险点。
复验申请时间说法不一
在这一抽检过程中,相关时间点各方说法也存在很大出入。
中国证券报记者拿到的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NJ2016YC0967的检验报告显示的签署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南京市食药监局核查报告称,圣和药业于2016年8月18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复验申请;圣和药业方面则称,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该检验报告,依法于2016年8月25日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申请对“有关物质”这一项目进行复验。
据了解,通常情况下,药品抽检的规范流程是:有执法权的药监工作人员按要求到现场抽取药品,一般抽取检验用的三倍量,并当面封存;抽取封存的药品分作三份,第一份封存药品交由有资质的药检机构进行检验;若被抽检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药检机构提出复验申请,上一级药检机构启用第二份封存药品进行检验;若被抽检人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启用第三份封存药品进行检验。
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药品抽检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程序出现瑕疵,很可能会影响到检验结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