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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受托管理权责不对等 券商呼吁成立第三方平台

    证券时报 2016-07-13 11:18

    让券商苦恼多时的受托管理人规则可能迎来转机。据一家大型券商债券部负责人透露,最近交易商协会拟修改受托管理人规定,并已口头通知,受托管理人由银行牵头与券商联合或银行独家承担,不再单独由券商担任受托管理人。

    让券商苦恼多时的受托管理人规则可能迎来转机。

    据一家大型券商债券部负责人透露,最近交易商协会拟修改受托管理人规定,并已口头通知,受托管理人由银行牵头与券商联合或银行独家承担,不再单独由券商担任受托管理人。

    不过,此次规定修改的范围只涉及中票、短融。去年经历井喷式增长的公司债,受托管理人依然是券商,由于权责不对等,多家券商债券负责人呼吁,调整受托管理人范围或者成立第三方受托管理平台。

    受托管理权责不对等

    债券发行结束,承销商的职责就结束了吗?

    不,按照2015年6月5日发布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就是券商,而中票、短融、企业债的受托管理人可以是券商,也可以是银行。

    作为受托管理人,券商需要做的事情很多,比如交易所对公司债的信息披露要求,比交易商协会对中票、短融和发改委对企业债的要求都要严格得多,所以发行人年报、受托管理事务报告都要披露。

    最关键的是,当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甚至影响如期兑付时,券商需要及时跟进披露,或代表债权持有人处理违约赔付事宜。

    显而易见,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权力并不对等,比如说拿不到银行对账单,或者拿到单据却难辨真假,因而不了解企业真正的经营情况。银行则不同,作为资金监管行,如果同时兼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就比券商更有能力和手段处置风险,例如,对发行人的资金进行冻结,清查资金流向等等。

    呼吁成立第三方平台

    由于公司债的受托管理人只能由券商来承担,随着债券承销量的积累,以及违约事件逐渐爆发,券商对风险处置力不从心,尤其在持续督导期的财务状况核查等远不及银行便利,券商被迫面临“受托管理人权责不对等”。

    一位上市券商债券融资部负责人表示,其承销的债券曾出现违约风险,虽然最后妥善解决,但过程中消耗了项目团队半年的精力,用以专门处理此事。

    公司债作为刚刚火速发展起来的债券品种,目前违约压力不大,但随着数量越来越多,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很大,个例尚且可以应付,一旦越来越多的债券出现兑付风险,就无法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据一家大型券商债券部负责人透露,最近交易商协会已经有所行动,拟修改受托管理人的规定,并已口头通知,受托管理人由银行牵头与券商联合或银行独家承担,不再单独由券商担任受托管理人。

    交易商协会实行的是会员制,涉及12家券商,但其只覆盖中票和短融,企业债目前受托管理人可以选择银行也可以选择券商,还有协调空间,但公司债给券商的压力就很大。

    多家券商债券负责人呼吁,调整受托管理人范围或者成立第三方受托管理平台。

    由承销商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多重身份混淆存在冲突,而且一旦发生违约,券商的能力有限,如果能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第三方受托管理平台,也许可以有效解决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和利益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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