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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未认定造假一样可提起诉讼 股民状告芭田股份获受理

    2016-06-26 21:54

    在以往类似的案件中,一般都需要依据证监会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提起索赔起诉的前置性条件,而该案势必进一步打破以往提起诉讼索赔的惯例。

    每经编辑 吴治邦    

    每经实习记者 吴治邦

    在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没有做出认定和处罚的情况下,小股东姚某诉芭田股份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索赔一案,在6月6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获立案受理。

    在以往类似的案件中,一般都需要依据证监会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提起索赔起诉的前置性条件,而该案势必进一步打破以往提起诉讼索赔的惯例。

    适用法律条款成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据知情人士向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提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姚某原为芭田股份股东,在2014年2月17日又从二级市场买入芭田股份53100股,至2014年5月19日卖出,累计亏损逾8万元。

    后来,姚某及其代理人请专业人士对芭田股份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公司公开披露的2011年、2012年、2013年年报材料存在一系列财务疑点。对于上述疑点,姚某及其代理人于2014年9月初曾致函芭田股份,请求公司对疑问给予合理解释或进行详尽的反驳。同时,也表达希望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本案纠纷的意愿,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于是,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需要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决定为由,作出不受理该纠纷的民事裁定。原告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答辩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适用的法律条款展开交锋,原告认为原审法院引用的《虚假陈述侵权通知》第二条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且相关条款只规定了“提供行政处罚等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对于未提供行政处罚等证据,并未有明确的说法。而依据同样适用于证券市场的《会计师所赔偿规定》的条款,受理案件不需要前置条件。且《会计师所赔偿规定》出台晚于《虚假陈述赔偿规定》,后法一般优于前法,引用上述两个不同的条例是股民两种不同的维权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芭田股份及会计师所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宣布《虚假陈述侵权通知》和《虚假陈述赔偿规定》等条款失效。《会计师所赔偿规定》和上述条款也并不矛盾,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而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则是特定的情况,应当执行《虚假陈述侵权通知》和《虚假陈述赔偿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没有提供有关籍贯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不能提供的,则应不予受理。

    法院打破惯例受理诉讼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裁定中表示,上诉人姚某主要系针对会计师所涉嫌出具不实报告而提起索赔诉讼,《虚假陈述赔偿规定》难以确认为本案的特别规定,而且,《会计师所赔偿规定》的发布晚于《虚假陈述赔偿规定》,对于请求会计师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起诉,并无需经行政处罚或者法院刑事裁判的前置要求。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认为该案适用于《会计师所赔偿规定》进行审查并与受理,原审法院引用法律不当。

    事实上,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发生过类似的案子。在小股东起诉科林环保虚假陈述一案中,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均以案件没有行政处罚前置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均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不过,科林环保方面则称,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并没有就两被告提出的“无行政前置程序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进行直接认定”这一观点进行反驳,而仅仅就“地域上的管辖权”发表了意见。

    据代理该案的周爱文律师介绍称:“科林环保一案已经进行过一次庭审。”而在该案中,法院同样裁定,“姚某诉大华会计师所、芭田股份”一案可以适用《会计师所赔偿规定》,要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芭田股份回应:法院确实受理了

    针对该案,芭田股份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表示:“确实有这个事情,这位投资者在之前的几次诉讼过程中,都被法院驳回了,但这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知为何就立案了。”

    上述工作人员进一步称:“这位投资者在之前表达过调解的意愿,但都被公司拒绝了。至于投资者提出的疑点,地方证监局也都来调查过了,也没有处罚的决定。现在公司正在筹划定增,投资者可能企图通过这个事情来施加压力,但公司不会屈服。”

    针对公司方面的说法,周爱文律师则对记者表示:“之前确实谋求过调解,但走到这一步,已经不可能选择调解了。”

    据“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显示,深圳证监局已经对举报人所提出的质疑进行了核查,并要求芭田股份对问题进行整改。在审核过程中涉及的明细账、原始凭证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涉及第三方权益,芭田股份、大华所认为涉及商业机密,不同意对外公开。

    对于公司的说法,周爱文持怀疑的立场。他告诉每经投资宝(微信号:mjtzb2):“所有的质疑都是经过专业人士研究得出的,上市公司有义务回应投资者的问题。”

    而据接近芭田股份的知情人士表示,姚雪萍自己计算得出的有关财务数据,是按照她自已的逻辑和方法,利用公司对外披露的有限财务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数据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数据和证监会要求披露的数据,上市公司并未公开企业全部财务资料和财务凭证。显而易见,不掌握公司全部财务资料和财务数据,是无法准确得出上市公司年报有误的结论的。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年度财务报告,但无权获得公司财务凭证等其它财务文件资料。姚雪萍未全面掌握公司财务资料的情况下自行计算得出的数据显然是不准确的。

    该知情人士进一步表示,广东省高院的裁定仅仅只是解决了本案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问题,省高院并没有认定姚雪萍起诉所主张的事实是正确的,也没有认定姚雪萍起诉时自行计算的数据是正确的。

    与此同时,记者尝试联系该案的另一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转接电话一直占线,并未联系到相关的工作人员。按照语音提示,记者将相关问题进行了留言。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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