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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辄带走公司负责人?检察机关探索新流程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人民日报 2016-05-25 11:29

    类似“小标的,大查封”“子公司涉案,查封母公司”等现象,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尤其是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更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检察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时,如何避免案子办了、企业也垮了?从今年起,湖南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规范办案流程,要求把办案可能对经济生活及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这被视为湖南省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一次制度创新。

    动不动就把公司负责人带走,对企业是致命的打击

    有一外省投资商,在湖南某市投资建设一家大型商场。然而在推进建设过程中,该项目的土石方、装修等工程当地人都要求来做,否则就集众阻工。

    像这样地方“吃重点工程”“吃一条铁路公路”等现象,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面对这种现象,地方政府部门往往束手无策,我们也是求助无门。”这位投资商异常无奈。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对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带来的破坏和冲击是难以估量的。例如,“小标的,大查封”“子公司涉案,查封母公司”等现象,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尤其是当前经济新常态下,更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位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作为外来投资商,最怕和本地企业“举戈相向”,一旦陷入纠纷,最担心执法、司法机关“地方保护”,倾向本地企业。

    “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我们政法机关应当把自己摆进去,政法机关不应成为经济发展环境的破坏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说,不能因为检察机关不恰当的司法活动让地方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受到损害,也不能因为检察机关不恰当的司法行为让守法的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既要除虫,还要护花。”游劝荣以侦查案件为例说明,查案动不动把警车开到公司门口,动不动就把公司负责人带走,“这些对企业来说都是致命的打击。企业经不起停摆,尤其是关键时期的企业,绝不能因案件查办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和群众不满”。

    规范办案流程,把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低

    湖南省检察机关近日发布《查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要求湖南检察机关在查办涉企案件时,评估案件的查处工作可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目的就是把办案可能对经济生活及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据介绍,根据这一制度,在办案预案中列明查办该案件会牵涉到企业的哪些人、哪些项目,对这些人、项目在企业中的作用进行评估,选择最恰当的办案方式和方法。如果查办的是国有企业人员,应在遵守办案纪律的前提下与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确保不出现岗位真空,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如果查办的是民营企业,要论证对民营企业主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确保既依法办案,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查办涉及上市公司的案件,要评估披露相关办案信息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在办理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采购人员刘某等6人涉嫌受贿案时,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以岗位调整为由,完成涉案人员的工作交接,确保企业日常采购不受影响;对外地任职人员先调回后调查,避免在外地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制度要求,湖南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要制作专门的经济影响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再实施。对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以及违法违纪办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国家或涉案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介绍,避免影响企业资金正常流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避免影响投资发展环境,这些都是湖南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要考虑的。

    2015年以来,湖南检察机关还出台《关于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关于依法维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检察机关解决为什么服务、服务什么、怎么服务等服务经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具体问题。

    监督查办一批破坏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案件

    针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危害经济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在侦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从2015年7月开始,湖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侦查监督活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薛献斌介绍,活动的目的是重点监督立案一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涉嫌犯罪的案件,监督立案一批索拿卡要、冷硬横推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索贿受贿、渎职侵权案件,监督纠正一批侦查活动违法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2015年8月,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王某在未与施工方沟通及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邀集阙某、郑某、彭某甲等3人到“黔张常”铁路工地参与运输,遭到施工方制止后,4人先后两次将货车堵在工地车辆进出的必经路口,致使工地停工,给施工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遂向桃源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桃源县检察院对王某等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依法追捕。

    通过对该案的办理,“黔张常”铁路工地恢复了正常的施工秩序,当地群众也对工程建设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各项征地、补偿工作均在顺利进行中。

    据统计,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以来,湖南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线索232件,监督立案69件,监督撤案21件,追捕9人,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件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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