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债转股和证券化获得成功,应制定一项综合的企业重组战略。”这是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近日一份报告给中国的建议。这份题为《中国的债转股与不良贷款证券化——一些初步考虑》的报告称,近期银行不良贷款的战略形成了一定轮廓。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万敏
每经记者 万敏
“为确保债转股和证券化获得成功,应制定一项综合的企业重组战略。”这是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近日一份报告给中国的建议。
这份题为《中国的债转股与不良贷款证券化——一些初步考虑》的报告称,近期银行不良贷款的战略形成了一定轮廓。两个主要选择:一是将不良贷款转成股权;二是对不良贷款采取证券化,并将其出售。
“不良贷款转成股权或证券化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其他一些国家已经成功采用这种手段”,报告指出,“但这些手段本身并不是全面的解决办法。实际上,它们有可能使问题恶化,例如,可能让‘僵尸’企业继续生存。”
就此,IMF建议,应着眼于改善有生存力企业的表现,并让无生存力的企业退出市场。
大前提是企业重组战略
今年3月16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答记者问时表示,企业债务率高是老问题了,还是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而且也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来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同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亦称,不良债权转股正在研究当中。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传统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去产能改革的困境,此次重启债转股的对象或将集中在传统主要的行业。
“债转股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重组方式,不能再用于那些复苏无望而应该退出市场的企业。这是当前在确定究竟要对哪些企业进行债转股时必须认真掂量和权衡的。要避免通过债转股保留了那些该压缩的产能和需淘汰的企业,否则势必会延缓整个结构调整的进程。”工行前行长杨凯生在此前也曾撰文指出。
上述IMF报告认为,综合的企业重组战略应包含五要素,其第一条就是,重组战略应着眼于改善有生存力企业的表现,并让无生存力的企业退出市场。
IMF提出的其他要素还包括:监管政策应鼓励银行确认和管理不良贷款;制定银行、企业、机构投资者和政府之间分摊风险的明确计划;加强企业重组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包括企业破产法;改善受困债务市场。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如果具备适当的激励机制并不受国家干预,在促进启动受困资产市场方面能够发挥作用,对此应进一步加以探索。
提示债转股风险
IMF在这份报告中重点提及了债转股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问题。
“由于债转股能降低企业债务和借款成本,薄弱或无生存力的企业有可能得以继续经营下去。银行也可能没有动力主动重组企业,特别是在银行是少数股东、银行和企业都是国家拥有的情况下。”该报告指出,银行通常不具备经营或重组企业的专长,可能需要找到能胜任的过渡管理层。债转股带来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债转股后,银行与企业产生关联,银行可能继续向企业提供贷款,造成新的负债,妨碍股权处置工作。国家拥有企业的情况可能也会增加。
杨凯生在上述文章中回顾90年代末债转股时也提及“在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考虑如何对有关股权进行处置时,可供选择的方式又十分单一,主要就是企业回购(部分是原价回购,多数则是打折回购)。这样的结果是债转股不仅没有能够起到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作用,而且在企业回购股权时原债权人都普遍承担了一定的损失。”
另一方面,债转股对商业银行资本占用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IMF建议,应当对股权的持有采用稳健的监管处理方法。较优的做法是要求实行集中度限制和惩罚性风险权重,以阻止银行持有非金融实体的股权。这是因为,这些工具的风险很大——如果这家实体倒闭,银行作为股权持有者,在债权人中将是最后一个、而不是第一个得到偿付。
有鉴于此,目前,中国在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对银行的股权持有比例实行限制。
目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
不良资产证券化仍需改善环境
IMF的报告中肯定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对于债转股的优势,例如可以迅速将资产从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剥离等,但同样也指出了这一工具的不足,认为,它可能使债务更难以重组,因为债务不是转成股权,需要与很多债权人打交道,破产框架不明确,可能出现对新债权人的政治“捕获”;国内机构投资者基础缺乏深度;难以建立有效的证券化市场;可能将风险转到受监管的金融部门之外,转到那些吸收损失能力较差的实体。
同样,IMF也建议,保证不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几个关键前提包括,被证券化的不良贷款组合应当具有多样性;为吸引投资者,有必要采取信用增极措施;必须具备强大的法律和操作能力来管理受困资产;应采取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应当对证券化贷款采用稳健的监管处理方法。
附:IMF报告原文
中国的债转股与不良贷款证券化——
一些初步考虑
· 可喜的是,政府正在关注企业债务过高以及由此导致银行资产受损的问题。
·不良贷款转成股权或证券化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其他一些国家已经成功采用这种手段。
·但这些手段本身并不是全面的解决办法。实际上,它们有可能使问题恶化,例如,可能让“僵尸”企业继续生存。
· 所以,正确地设计这些手段是关键所在:
Ø对于债转股,应当只转换有生存能力企业的债务,实施时应依据一项重组计划(可能包括更换管理层),按公允价值转换,并且只让银行在有限时期内持有股权。
Ø对于不良贷款证券化,应当对一组多样化的不良贷款实施证券化,银行在其中要承担一些风险,且应建立法律和操作框架,使受困资产的所有者能够提取价值并通过重组来实现。
· 为了使这些手段能够帮助解决企业债务过高和银行贷款受损的系统性问题,需要根据一项全面、系统性的计划实施这些手段。该计划应包括;
Ø评估处于困境的企业的生存能力,对有生存能力的企业进行重组,对无生存能力的企业进行清算。
Ø鼓励银行主动确认和管理不良贷款。
Ø制定银行、企业、机构投资者和政府之间的负担分摊计划。
Ø 加强企业重组框架,包括企业破产法。
Ø 发展受困债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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