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应除恶务尽,要深挖类似案件并将重大违法违规者绳之以法,同时要建立防范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应机制。
◎熊锦秋
4月29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七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一宗涉及对“妖股之王”特力A的操纵案。笔者认为,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应除恶务尽,要深挖类似案件并将重大违法违规者绳之以法,同时要建立防范重大违法违规的相应机制。
经查明,2015年7月10日至8月28日期间,深圳中鑫富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制使用“四川信托—宏赢73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1个交易子账户,投资者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2号”等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18个交易子账户和4个个人账户,通过集中资金及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所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合谋操纵“特力A”股票价格,反向卖出获利。证监会决定没收中鑫富盈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收吴峻乐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证监会开出高额罚单,彰显依法治市、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值得称道。当然,萦绕在市场人士脑海中挥之不去的一个疑问是:特力A在此之后的走势更加强悍,从2015年9月8日最低点18.51元一路爆炒至2015年12月10日的108元,期间涨幅比7、8月份的涨幅更大,涨停板次数更多,这其中是否存在更加离谱的市场操纵?另外,类似的暴涨妖股在市场中层出不穷,也隐现操纵之嫌疑,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深挖严查、解开市场的疑惑。
某只股票庄家被查处,但若不同时间里该只股票的其他操纵者得以逃脱法律的严惩,这对市场的警示效应和威慑力将会大打折扣。因此,监管部门需对市场所有存在重大操纵嫌疑的行为进行严查,否则一些漏网的违法违规者就会躲在角落里窃笑偷乐。
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必须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股民来说才真正具有现实的意义。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对审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但此前最高法已经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有所规定,相信法官可以借鉴其中的有关规定,来认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对投资者产生的损失额度。
假若对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股民上当受骗后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那么防患于未然、防止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发生或扩大,可能比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本身更为重要。
比如为防范市场操纵,是否可以考虑如下办法:
首先,交易所可单独制定一套防范市场操纵的持股比例红线以及信披制度。目前股东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比例才触及收购红线以及信披机制,但鉴于有些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较多,即使股东持有流通股较大比例、占总股本比例也较小,基本不会触发有关法规红线和信息披露机制,而市场操纵却发生在流通股市场。为此交易所可以考虑,投资者只要持有流通股的5%就需进行信披,且每增减1%也要披露,由此方能保证其受到市场的严密监督。
事实上,上述案件在35个交易日内,中鑫富盈、吴峻乐持有“特力A”占其流通股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8月10日持股一度达到15.33%。若按照上述建议,相关主体持股信息以及增减信息就需要披露,操纵线索很容易被及时发现。
其次,交易所要严密监控大额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联手交易或对倒交易等情况,从中发觉操纵嫌疑。上述案件中,证监会认定中鑫富盈与吴峻乐合谋操纵,其证据主要是两者交易重合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笔录,因此,交易重合甚至对倒显然是认定联手操纵的重要证据。今后交易所理应加强这方面线索梳理,有关嫌疑线索应按规定尽快上报证监会,由证监会稽查部门尽快展开查处,就能防止市场操纵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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