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月息5%,年息高达60%,已经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那么,滞纳金为何还能以法律形式存在?中行滞纳金案件被法院否决后,银行真就能不再收取信用卡5%的滞纳金了?
每经编辑 姚祥云
每经记者 姚祥云
2013年9月4日,沙某某申请了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截止2015年6月8日,沙某某的信用卡一共欠银行375079.3元未还,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近日,法院的最终判决否决了中国银行该支行有关每月偿还5%滞纳金的请求。此次判决,被认为是法院“首例”运用宪法论据否决银行滞纳金红头文件的判决。
既然已有法律的约定,那么为何信用卡滞纳金该不该交的问题会再次提及?而从市场发展和社会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滞纳金是否是合理存在?
法院缘何否决银行诉求?
所谓的信用卡滞纳金,即信用卡还款期限已到,但持卡人未能按时全额还清信用卡内欠款,那么没还清的那部分欠款就会被银行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滞纳金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但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是由银行自行规定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到,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2条,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上述案件中法院否决中行诉求的缘由如下:信用卡本质上属于贷款业务,滞纳金月息5%,年息高达60%,已经远远超过最高法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24%的红线。这也是各方争议滞纳金问题的关键所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2015年8月6日,最高法曾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称:“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息24%以下受法律保护,36%以上非法无效,24%~36%之间的,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如果债务人偿还后又反悔,法院也不会支持退还。
专家:滞纳金预计还将沿用一段时间
既然《办法》必须服从最高法规定,并且,此次中行有关滞纳金的诉求也遭到了法院否决。那么银行真就能不再收取信用卡5%的滞纳金了?恐怕也未必。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但并不常用于实际判决中,此次滞纳金的法院判决只是个例,很难在其他判决案例中适用和推广。”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表示:“相关法律的完善修改还存在很多困难,饱受诟病的滞纳金还会再继续沿用一段时间。”
因此,即使信用卡滞纳金的存在饱受各方批评,并且已有个别法院否决收取滞纳金的案例,但银行依旧照收不误。有网友表示,一旦被收取滞纳金,起诉银行不就行了。专家再次提醒:不是每个此类案件都能以宪法来用于实际判决中,为避麻烦与纠纷,还是理性消费,及时还清信用卡欠款为好。
编辑:姚祥云 审核:姚茂敦 终审: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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