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消保委点名批评上海链家在二手房销售中,无视购房人知情权导致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失。
每经编辑 吴若凡
(本文原载于微信公众号“邦地产”real-estate-circle)
在近日的上海消保委的通气会上,有两起二手房销售作为实际案例,被市消保委专门提出来点名批评。
而“巧”的是,这两起让购房人利益蒙受巨大损失的案件,都和作为居间方的上海链家有关。
故事不长,却很离奇...
案件一、房子被抵押,准业主不知道!
今年1月,上海市民庄先生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到链家门店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商价格370万,定金为人民币80万元。但庄先生在交了定金之后却被告知,出卖方在售房过程中,由于要购买另一套房子资金不足,所以向他人借了钱,而庄先生所购房屋早前已作为这笔借贷的抵押物。更离谱的是,借钱给卖房人的,正是上海链家的一个经纪人。
要知道,上家是在2015年12月30日向链家借钱的,而经链家介绍将上家的房产卖给庄先生(下家),这事发生在今年。也就是说,链家在张先生付定金之前,明知道房子已作抵押,却隐瞒了这一事实。甚至在买卖的全过程中,链家作为始终知情人,没有透露丝毫真相给购房人。
得知真相的庄先生要求链家解除房屋的抵押,却被告知上家没钱偿还欠款,必须先将这套房屋卖掉,才有足够资金解除抵押。所以链家建议庄先生先帮上家还清这笔欠款。庄先生怎么可能同意?!双方因此僵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不得已,庄先生不买房了,要求链家还清80万元的定金,但链家还是不同意。
还有一个细节是,链家非但没有披露事实,也掩盖了这个房屋是抵押给链家员工的这一事实。有法律人士认为这是链家抓了规则的漏洞:
银行监管要求,企业向个人借款需要具备相关资质,但如果是个人间的借款,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贷款利息合理上限,也是被允许的。所以链家用的是个体经纪人的身份给卖房人借款,而非企业身份,避免了业务风险和法律责任(但据知情人称,整个交易过程中链家基本是按“以公司名义对外放贷”的流程在操作)。
案件二、房子被查封,这回链家居然也不知道!
和庄先生一样,购房人黄先生也在不清楚房屋条件的情况下交了定金,之后才被链家告知该房屋除了贷款还有抵押。但黄先生的情况陷得更深,因为当时无路可退的黄先生硬着头皮签下了房屋购买合同,并交了剩余的近7成共计280万的房款,也同意了合同上“该款必须用于先偿还银行和个人抵押”的规定。
但即使这样还有意外。当黄先生把钱分两批,第一批打到房东的帐号之后,发现房东根本没有把这个钱还抵押,而是挪做他用。这就造成了280万无法弥补银行和个人的全部抵押贷款。而此时,链家方面则认为问题不大,相关贷款部的人员签订了三方协议,垫资110万把这个交易继续交易下去。
原本到了这里黄先生认为交易可以正常进行了,但紧接着,噩梦降临,黄先生发现,2015年11月2号,11月10号,12月10号,该房产分别被浦东人民法院和市二中院查封,因为售卖方经营失败曾欠了相关银行1.5亿信用贷款。
“当初链家在给黄先生推荐房源,并没有认真查询房屋的相关情况,也不知晓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甚至还让购房人交了7成房款来解除房屋抵押。是非常严重的失责。”业内人士表示,还应该注意购房人有一项重大损失是时间成本,上海房价持续疯涨,多耽搁一天,消费者就多一天损失。
还有一个重点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链家方面始终没有走正常流程。按正常流程,消费者在交定金的时就已经进入到网签程序,链家应该把房屋拿去交易中心登记,待审核通过房屋才可以正常交易。如果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问题,交易中心审核那步是能够查出来,而且房屋也无资格进行正常交易。
也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链家做了该做的事,尽了应尽的责任,就不可能出现,自己和黄先生对房屋情况不知情、黄先生无奈购买非正常购房、售房人擅自将黄先生的购房资金挪作他用等一系列囧事。
▷法律人士解析:
法律人士指出,两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抵押状况如何产生。如果是业主本身故意做了抵押,那肯定是产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是中介机构做了抵押,就应该向房屋购买人披露信息,如果产权人抵押给了第三方没有关系的人,但房屋抵押给了居间人,明知该情况,却没有向购房人披露,就是有违规则的。
此外,两起案件中,卖方都曾向链家寻求贷款并进行房屋抵押,而在其后的交易中,这些抵押都影响到了房屋的交易,都有损消费者的权益。
“这两起案例中链家为了牟取自身利益,擅自违规操作,延误了买家的购房时机,造成了其实际损失,导致房屋无法成交。”该法律人士表示,法律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非常明确。第一,必须如实披露交易的所有信息,不仅仅是房屋产权状况,买卖双方情况也要有所披露;此外,中介机构不能做有损双方交易的行为。
▷链家回应:
对此,链家方面回应称:对于客户庄先生反馈的案源,我司对客户支付的80万定金已先行给予全额垫付,并已与客户联系此方案的具体落实。买卖双方的解约事宜及违约责任的认定工作,也将和业主客户进一步沟通,通过合法程序解决。
对于客户黄先生反馈的案源,涉及房源已于2016年2月19日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续我司将于客户黄先生持续保持沟通,对交房等后续工作给予持续认真的服务。
无论如何,这一事件都提醒购房人和房东,只要付首付,就一定要求中介必须立即去交易中心过户。不要听信中介说什么可代办,不要怕麻烦,这样才能保证资产的绝对安全!
编辑:王婷婷 审核:杨羚强 终审:蔡战波
☞ 对本文有任何疑惑请关注邦地产,也可加入“邦地产粉丝群Ⅲ”与作者交流!
(加群有问题可留言哦)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