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民间环保组织“福建绿家园”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第一案”的判决,让法律人及所有关心环境保护的人士为之振奋,也给保护环境的行动增添了动力。
每经编辑 李婷
每经记者 李婷
近日,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由福建省高院进行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原告胜诉,被告需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造成毁林行为的四名被告需付出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在内共计250万元补偿。
据悉,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民间公益诉讼第一案、破坏生态第一案、公益诉讼基金支持第一案,以及请求生态服务功能赔偿第一案。
从过去的我国民间环境公益诉讼“不予立案”,到如今“第一案”的胜诉,原告民间环保组织“福建绿家园”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第一案”的判决,让法律人及所有关心环境保护的人士为之振奋,也给保护环境的行动增添了动力。
生态破坏获百万罚单
2008年7月,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从山顶剥山皮、开采矿山,并将剥山皮和开采矿石产生的废石向山下倾倒,造成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据《文汇报》报道,原告团专家组成员、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教授李振基介绍,被破坏的林地可能需要几百年至几千年才能恢复成为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常绿阔叶林。
而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今年新《环保法》生效第一天,即1月1日受理,原告是北京的“自然之友”与福建本地的“福建绿家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的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系民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在此前,我国民间环境公益诉讼长期以来收到的最普遍回应是“不予立案”,但该案作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案”并赢得胜诉,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对于判决的处罚标准争议,依据判决书,系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作出,生态修复项目总费用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10.9万元;价值损害即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134万元,其中损毁林木价值5万元,推迟林木正常成熟的损失价值2万元,植被破坏导致碳释放的生态损失价值、森林植被破坏期生态服务价值、森林恢复期生态服务价值127万元,加上相关案件审理费用等,共计总费用约250万元。
全国复制恐有难度
对于“第一案”开出250万元罚单的最终判决,福建绿家园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015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无论在司法系统还是在民间实践中都可以说开局良好。
福建绿家园方面同时表示,目前环保公益组织仍存在对抗性理念过强、专业化程度不够、法律人才与专项资金不足等问题,但通过公益组织自身能力加强,公益诉讼基金的设立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不仅会在数量上出现“井喷”,而且在实质上司法可以真正成为修复生态、保护环境的最后防线。
“第一案”也带来很多启示,包括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判决支持原告律师费和必要办案费用。
福建绿家园代理律师吴安心律师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只有执行到位才能起到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用,否则只是镜花水月。这就要求负责执行的法院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原告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判决执行,发挥其公众参与作用。
对于“第一案”之后,是否会出现环境公益诉讼的井喷现象,业内人士认为,很难。“第一案”之所以能够胜诉,原因是该案先前有刑事判决,证据支持较为完善。此外,案件还得到了地方上的支持。其他案件有没有这样的“幸运”就难说了。
据《文汇报》报道,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就指出,“研究建立环境行政公诉制度。”
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认为,目前这只是在地方性法规支持下的个案,在全国很难推广,最大的障碍是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民诉法已经有了,希望行政诉讼法也能尽快加上去。
编辑:赵桥 审核:潘海福 终审: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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