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2015]18号公告明确表示: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宋思艰
每经记者 宋思艰
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布[2015]18号公告明确表示: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上述公告发布以来,截至今日(10月30日),证监会已在官网公布了对多起违法减持情况的处理决定,在披露方式上日益细化,同时也更强调希望违法减持的涉案当事人通过增持进行补救,以获得从轻处罚。
7-8月:高调打击违法减持
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一条题为《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的消息。消息中所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了信披违法、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中介机构违法等多种类型。
7月31日,证监会则分别发布了两条消息,一条是《证监会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该消息称,今年以来对18家上市公司信披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另一条消息是《证监会通报对违反规定和承诺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的执法工作情况》。消息称,已对2015年上半年涉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短线交易以及窗口期减持、违反承诺减持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52起、采取行政监管措施77项;交易所对上述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91项,采取限制交易措施34项。
自此之后,证监会在官网发布相关处罚消息的处理上,显得越来越细化,一般不再将信披违规、内幕交易与违法减持案件综合在一篇消息内发出,而是如同7月31日那样,将违法减持案件单独发消息公布。
如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的消息称,近期证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9-10月:多次表态增持达一定比例可从轻处罚
9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一则《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处理情况答记者问》的消息。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之前表态有细微区别的是,这一次证监会除了提及对违法减持案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外,特别指出: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在"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但证监会同时表示:"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一则《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消息。其中再度指出:"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我会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但对于增持达何种比例后可从轻处罚,证监会并未在公开信息中明确表态。
有意思的是,证监会在9月18日发布的上述消息中,还引用古典名句来表达对违法减持者的期待。证监会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自此以后,在发布对违法减持进行查处、打击的消息时,证监会总是不忘劝诫涉案当事人要通过增持来对违法行为进行补救,以让当事人获得从轻处罚。
9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依法对8宗违法减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息。消息称,证监会在处罚的同时加强释法工作,消除了绝大部分当事人对于案件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疑惑,使其积极及时地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和补救,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10月30日,证监会决定对10宗违法减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但表示"对于相关当事人大比例增持的情节,我会也依法统一予以考量,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证监会再次引用古典名句称,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处罚决定的作出,不仅是对违法减持行为的裁判,更是对相关各方的告诫和劝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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