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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普惠金融来分析《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8-05 02:10

    在普惠金融中,包容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要去除金融的特权性,只有每个人拥有得到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

    每经编辑 芮萌    

    普惠金融是国家战略,是中国下一步金融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普惠金融中,包容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要去除金融的特权性,只有每个人拥有得到金融服务的机会,才能让每个人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建立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实现中国梦。

    这需要包容性的制度安排和支持。

    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马上引来了铺天盖地的争论。金融的本质是风险的识别、控制和定价。为了金融安全和个人资金的安全考虑,对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适当的监管是理所应当的。当我们理解央妈的良苦用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分析意见稿的操作性和它的滞后性。

    ◎第一,账户开立门槛过高。

    “第九条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这个规定不符合普惠金融的实质。

    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本身就缺乏银行网点,没法办理银行卡,除了公安网外也缺少其他社会化验证渠道。而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可以帮助农村用户跨越PC时代,通过手机等移动互联网终端,享受与城市用户一样的服务,真正实现普惠金融。目前只有公安网和银行快捷渠道可以验证,而除了公安网有全国公民信息数据,其他的政府部门(税务、工商、人行征信、教育等)均仅有少部分公民信息。对于偏远农村用户,因受通讯基础设施、行政管理触达等影响,本身行政管理部门在农村数据采集上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农村用户数据亦是不全或缺失的,因此这将影响支付机构为农村用户提供服务。

    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控制客户的风险方面有很大的差异。银行账户是高门槛准入,后续使用中的监控较弱;而支付账户因为和应用场景紧密结合的特性,在事中和事后的持续KYC(Know your customers)监控上可以发挥更大作用,例如缴纳水电费、买火车票等。因此,对支付账户开户可相对银行账户实行一定限额下的较低门槛准入,而后续通过事中和事后持续验证和监控,在客户支付场景不断扩大后实现对客户身份的更准确识别并提升额度。

    建议:宽进,逐步开展交叉验证:先1个渠道验证(比如公安网)即可开支付账户,可以进行消费。随着业务使用的增加,支付机构才能够采集更多地数据进行有效验证。采取3个验证渠道的,直接是综合类的支付账户。

    ◎第二,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与支付限额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根据支付指令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对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下同);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且支付机构应当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数字证书与电子签名是适应PC时代的验证方式,但在移动支付已成主流的今天,是很难运用到手机上的。而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包括人脸、指纹等生理特征的技术与应用是未来较为可靠和可行的安全验证手段,效力上应等同于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

    对1000元、5000元的限额,央行参考的是2005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中对电子钱包单笔1000元、日累计5000元限额的规定。这个是10年前的限额,随着未来互联网+的深入和网络支付对拉动内需的推动,我们的法规也应该更有前瞻性和灵活性。

    建议: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生理特征3选1,即可以自行约定限额(无限额);未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生理特征的,单笔限额10000元,日累计限额50000元;无密交易,日累计限额5000元,支付机构全额承担无密带来的风险损失。

    ◎第三,建议管理规定的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三方支付机构实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参差不齐。

    建议:对网络支付的监管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比如在限额、支付账户类型、披露信息要求、银行合作方面保留兜底条款方面。使得未来分级管理体系成熟后可以互相兼容和支撑。◎第四,自然人商户纳入单位客户管理。

    “互联网+”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个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创业。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要求,允许自然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建议:允许支付机构根据对自然人商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业务风险水平等综合评估后,将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自然人商户纳入单位客户管理。

    (作者: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与会计学教授 芮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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