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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保险要以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规避福利陷阱

    2015-08-04 02:14

    ◎武洁

    “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一场大病消灭一个中产”……大病是不少家庭“致贫”“返贫”的直接原因。国务院办公厅8月2日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提出今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这是继2012年六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国家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与救助机制建设上的又一“力作”。医疗专家据此解读说,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

    “有啥也别有病,没啥也别没钱”,“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些坊间的流行语,其实充分流露出公众的关切。而人们之所以对于大病如此恐惧,除了疾病本身带来的痛楚折磨以及生命威胁之外,大病所引发的家庭经济与财务危机,同样是难以承受之重。

    现实中,一场大病不仅足以使普通工薪阶层彻底返贫,就连财务相对自由的中等收入家庭,也同样难敌大病的侵袭,因患大病而导致家庭财务破产的,并不在少数。

    从这个意义上说,大病保险的有效覆盖,将防止大病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无疑算得上对公众关切与担忧的贴心回应。可以设想,当大病通过保险机制获得高比例的支付,不仅意味着不幸患上大病的患者有望获得更到位的治疗,更意味着因病返贫和因病破产的次生灾难,将得到有效的兜底,因病返贫甚至破产的后顾之忧看来有望缓解并打消。

    不仅如此,以往的大病保险不仅覆盖有限,且更多是由公众自己额外地购买商业保险来承担。而大病保险的认定与理赔,往往也仅局限于契约中明确列出的病种,即便是身患重病,开销巨大,只要不在大病保险的病种覆盖之列,都不可能获得补偿。

    此次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则明确提出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只认花销,不认病种”的大病保险制度,赔付条件的放宽,病种限制的取消,对于公众而言,这样的大病保险无疑更加名副其实,也更具含金量。

    应该说,大病保险越来越给力,固然发自政策善意,也令人期待。不过,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然也不会有免费的大病保险。那么,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更加给力的兜底与保障究竟来自哪里、会不会成为“空头支票”就成了民众最关心的问题。例如,大病医保与基本医保之间究竟如何对接,保费有着怎样的形成与分担机制,这都需明晰化。至于在不增加参保者缴费的前提下,提供大病医保的保障,在确认相关保险机制的运作可能之前,恐怕还不能随意承诺。

    无论如何,既然大病保险引入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保,也就注定不是福利化而是商业化,那么,如何让大病保险的商业模式可接受、可持续,才是普及大病保险、实现大病保障兜底的关键前提。

    此外,将高额医疗费作为界定大病保险的标准,尽管初衷是降低大病理赔的门槛,但这也必然意味着保费支出的增加,并体现在大病保险的成本核算与缴费上。而真正意义上的大病保险制度,其实不应仅限于追求支付比例的增加,而更应通过保险的集合支付机制,推进大病医疗服务的规模效益,摊薄个体诊疗成本,从而实现对大病医疗费用的有效与合理控制,并在这一基础上,逐步提升支付比例与大病医疗保障。

    基于此,大病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与高赔付,固然令人期待,但这一愿景的可实现与可持续,仍需充分发挥大病保险的规模效应及其控费优势,否则就会产生落入不可持续的福利陷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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