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余丰慧:兴办民营银行不该设置隐形门槛

    2015-07-23 01:41

    ◎余丰慧

    《21世纪经济报道》昨日报道称,对于东部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要求原则上两三家主发起人净资产之和不低于100亿元,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将适当放开。

    上述报道表示,这个消息是7月14日在银监会组织召开的由各银监局和各省市金融办参与的民营银行相关业务培训会上透露的。在会上,银监会传达了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的“十二条细则”,具体文件或在月底下发。

    据称,有首批已经“落地”的民营银行股东方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对于首批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股东,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内部掌握的参考标准也是大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实际控制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如果以上消息属实,着实令人有些吃惊。主发起人“共计百亿的净资产和实际控制人50亿元的净资产”这个门槛对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都比较高,能满足条件的大约只有十来家。除非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否则实际控制人净资产达到十亿数量级的则更少。

    目前已公告拟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公司有22家,假如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其中符合条件的恐怕不多。

    且不说“十二条细则”内容如何,仅仅这一项隐形门槛,就会把大多数民间资本挡在设立民营银行的大门之外。这些隐形门槛,不仅《商业银行法》里没有,而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没有。

    本来民营银行就定位在主要服务于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上,目的在于通过分层次配置金融机构资源,彻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这就要求民营银行是区域性的、小型化的,发起门槛应该非常低、成立的各项要求都要低于《商业银行法》的条件和门槛。

    全国成立众多区域性、地区性,甚至村镇、街道社区等农民、市民、个体户、商户身边的银行,应该是民营银行成立的目的之一。

    如果隐形门槛确实存在,可以看到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这一个改革是如此步履维艰。难在哪里呢?难在监管部门的无谓设障上。

    目前,存款保险制度等已经设立,所有银行都强制参与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风险已经可以兜底。设立民营银行的胆子应该大一些,步伐应该快一些。岂能越说放开,门槛越高,设立越难呢?

    本来《意见》中就有苛刻条款,比如:要求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

    对投资入股设立商业银行的股东如此要求,在《商业银行法》里是看不到的,是对民间资本额外附加的苛刻条款。按理说,无论何种资本投资入股民营银行,都只是承担自己股份额度的有限责任,设立的民营银行是独立法人,应该承担一切民事刑事责任。对投资入股股东如此严格要求,似无此必要。

    笔者希望在民营银行设立上一定要解放思想,消除思想束缚,去掉一切附加给民营银行的苛刻条款。政策应该为民营银行“助产”,而不是让它更加“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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