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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治气起争议 专家建议暂缓审议

    每日经济新闻 2015-07-02 01:10

    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入二审。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记者 李彪

    6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入二审。

    然而,被业界寄予厚望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却引起业界争议,一些专家担忧此次修订力度不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如果继续用《环境保护法》的现有规范和原则性方法,不体现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性,那么修订意义不大,修订审议应暂缓。

    重要意见未采纳引争议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等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中。其中,由于雾霾问题较为突出而被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率先启动。

    2014年12月22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写入了联防联控、源头治理、科技治霾、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等内容。

    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于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机动车限行为例,修订草案一审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而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政府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曹明德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整体不错,有很多亮点,毕竟法律的修订很难令各方都满意。”

    不过,常纪文认为,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前征求过相当多的意见,但是很多重要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存在一些立法的重大问题,建议暂缓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二、三审,重新做功课,另行起草法律条文。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亦表示,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目的是想通过本次修法把新时期的大气污染问题治理好,如果法律无法执行或者效果不好的话,修订意义不大。

    业内建议大修大改

    常纪文列举了部分问题,如立法目的与思路含糊不清,制度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当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以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现实为问题导向,以区域性大气环境管理的阶段性目标为目标导向,但这一思路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实际上,现在的大气污染形态和该法制定时相比,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既有工业点源的污染,也有生活面源的污染,还有交通工具的污染。这些因素形成区域性雾霾,且区域间的污染相互传递。此外,对未来大气污染态势和防治规律要求缺乏把握,雾霾污染正呈现全国性的特点。

    而在现有制度下,区域责任很难以区分,必须予以理顺。《大气污染防治法》此次修订应重点解决这些问题,否则修订意义会大打折扣。

    常纪文还提出区域污染防治思路和方法不清晰,制度设计不深入;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责和制度被忽视,可能导致监管跛腿现象等问题。

    常纪文进一步分析,这些问题属于立法重大问题,相关意见值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在公益诉讼、区域联防联控等问题上,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只是把《环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搬过来,没有超越甚至是质的飞越。

    杨朝霞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像《环保法》一样进行大修大改。

    她建议,在机动车限行上应进行类型化管理,对客运车、物流用车、公务车、私家车等不同类型用途的车辆设计不同的限行政策,同时还可采取收取拥堵费,提高停车费等经济辅助措施。此外,大气污染问题在很多情况下是由于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的,应该增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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