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我国拟修法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证券法修订草案设专门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制
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