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站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进行具有前瞻性的顶层设计,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情的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体系,保障各项交通治理措施的推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每经编辑 黄涛
建议:加强城市交通综合治理配套法制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综合建议如下:
1.基于中国特殊国情下的汽车社会宏观背景,站在具有前瞻性的国家发展高度,对城市交通综合治理进行法律、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配套制度体系,保障各项交通治理政策措施的推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快速健全完善,进行城市交通综合治理的法制规范。比如,地方政府出台汽车限购限行等相关政策必须符合法律设定的科学的技术参数标准,并严格设定政府推出限购、限行措施的具体条件、可采取的政策措施也要更系统,避免一刀切导致的有失社会公平问题。
建立真正的公众参与机制,监督政府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除了所依据的空气质量数据、机动车污染的危害程度等技术指标信息要公开,还应定期公开限购、限行政策实施后的效果评估数据等,以便公众监督相关措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通过完善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相关法制配套法制规范,指导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硬件设施建设,科学分配城市资源。
加强城市交通规划立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路网结构,以路网建设规划为“本底”规划,一切其他规划以其为基础。道路交通规划是主规划,房地产规划是次规划,房地产建设规划以必须以道路交通规划为“本底”, 即住房是逐步地填在已经规划好的路网结构中。首先,在城市的新建和改扩建中,城市路网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制体系的规范约束,必须是有前瞻性、科学的,可提供可持续的城市发展需要的路网。如果已有符合基础规划的“路”,就得依路而建房,无“路”,必须按“本底”规划的要求补上“路”,然后依“路”建房。
改善大城市的空间结构,发展多中心的网络城市,提高城市的自然和环境承载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城市周围卫星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其工作和生活居住环境,并创造较多的就业岗位,以疏散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和工商业活动,缓解过度拥挤的状况。
3、建议加强城市交通综合治理的决策协同和保障机制。
从整个国家层面制定有关城市交通的法律法规,指导地方立法和执法,通过立法对停车场、道路停车等重新进行定义。建议出台和修改配套的城市交通规划管理条例,调整不合时宜的技术标准。
建议加强综合协调和治理城市交通的决策协同和保障机制,规范停车行业管理和准入制度并且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同时赋予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问题上的法定强制执行权。
建立立体交通设施,逐步形成地下、地面、空中三维一体的路网新格局。在区域建设中尤其要做好“最后一公里”的交通疏导解决方案,做好各种停车场和停车设施的合理布局。
4.创新交通管理组织模式,成立组织多部门协同运作的交通综合管理办公室,建立多部门联手整治交通秩序的长效机制。
对于道路交通,国际上通常采用的管理方式是“纵向管理”,即所有涉及交通运输产业的法律、法规都由一个部门来执行,而我国采用“横向管理”,即依据某一条法律,某一个执法部门可以管理所有行业。由于管理部门繁多,各部门的权责划分很难明确,各项资源的调配也存在冲突,难以形成统一的统筹管理。因此,建议改革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横向管理”模式,尝试进行统筹管理。
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参与,建议成立由公安局、行政执法局、规划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运管处、财政局、交警支队等多个部门组成的交通综合管理办公室,建立多部门联手整治交通秩序的长效机制。
5. 加大对智能化交通的研发投入和广泛应用,加快各地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充分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实现道路资源的高效利用。
智能交通是一个大课题,随着以信息技术、移动应用、卫星定位和导航技术、车联网技术等的快速发展,智能交通新技术也日新月异。欧美有关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采用以信息技术和智能交通技术为基础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可使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提高一倍以上,对解决城市拥堵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意义。
通过智能交通系统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流信息采集处理/分析、发布系统,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停车诱导系统,出租车智能指挥调度系统,综合信息平台等,从实现拥堵路况实时提示等简单服务开始,进行城市交通资源的合理调配,有效缓解交通压力。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和综合治理,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堵车”与汽车社会和谐发展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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