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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中介机构要对IPO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核查

    每经网 2015-01-23 17:43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天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 是否按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在保荐书等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及结果进行说明。

    每经记者  金微  发自北京  

    针对在IPO过程中中介机构核查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要求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今天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 是否按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在保荐书等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及结果进行说明。

    张晓军介绍,私募基金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IPO前私募基金入股或者受让股权;二是IPO发行新股时,私募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时,私募基金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发行。

    根据要求,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出具核查文件。

    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 是否按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在保荐书等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及结果进行说明。对第二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对第四种方式,保荐机构或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韶山。

    张晓军说, 已受理、尚未上会企业,须尽早提交核查文件,已过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须按照会后事项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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