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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追责动真格:恩施州环保局长因污染事件被免职

    每经网 2015-01-21 08:59

    虽然近年来环保部门在不断加大环保追责和问责,但是,在污染事故追责中,地市州一级的环保局局长被直接免职的情况并不多见。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每经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在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总体思路下,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的追责力度也在不断升级。

    昨日(1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千丈岩水库受污染事件调查结果,对造成污染的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厂长程金银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司法机关批捕。因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恩施州环保局局长被免职,湖北省建始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被免职并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虽然近年来环保部门在不断加大环保追责和问责,但是,在污染事故追责中,地市州一级的环保局局长被直接免职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是说:“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能出现失职,造成大的污染事件,就应该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有责任追究制度和终身追责责任,将有效促进环境措施落实真抓实干。”

    2014年8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受污染,造成周边4个乡镇5万余名群众饮水困难。一时间,污染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联合排查认定,肇事企业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公司。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在通报千丈岩水库水质污染事件调查结果时,指出,认定该事件为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直接原因是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硫铁矿选矿项目擅自试生产,产生的废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房下方的自然洼地,污染物通过洼地底部渗漏至地下水,并经地下水水系进入直线距离约3公里的重庆市巫山县千丈岩水库;并指建始县及恩施州环保部门日常监管不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提出要制度保障环境质量改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就是责任追究,”周宏春说,监管失职,监管不到位,造成大的污染事件,应该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加大对地方环境监管责任的追究,对改善环境污染有积极作用。

    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仅2013年和2014年,就有多名地方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被免职,问责的力度明显大于此前。

    2014年12月,针对湖南省炎陵县中村乡华苑铁合金厂、航凯冶炼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问题,炎陵县委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鉴于县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限期整改过程中工作不力,导致两家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县委县政府决定免去郭生平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2014年5月,环保部公布2014年第一季度重点环境案件处理情况,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江苏和利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灌云县委、县政府启动了问责程序,县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县环保局副局长被停职,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分局局长被免职。连云港市环保局对环评处副处长予以撤职,并调离工作岗位。

    周宏春称,近两年,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考核指标在改变,群众对环境的诉求也提高了,环境追责的推进力度在加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根据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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